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1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2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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