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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达资源: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

邮政编码:100022电话:(010)65219696传真:(010)88381869法律意见书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1法律意见书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5年4月29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

2025年4月30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人员资格、审议事项等内容做出了详细描述。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照前述公告通知,于2025年5月20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158号盛达大厦2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赵庆先生主持。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至9:25,

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908225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

2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42.150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861937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1.479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46287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670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和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所有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不存在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互联网投票系统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表决结果如下:

3法律意见书

1、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901005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17%;反对64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7%;

弃权7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147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287%;反对64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085%;弃权7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28%。

2、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901005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17%;反对65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7%;

弃权6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147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287%;反对65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918%;弃权6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95%。

3、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2901405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55%;反对64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4%;

弃权3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547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914%;反对64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869%;弃权3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17%。

4法律意见书

4、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901005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17%;反对64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4%;

弃权7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147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287%;反对64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869%;弃权7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44%。

5、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2901599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22%;反对64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4%;

弃权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741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098%;反对64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869%;弃权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3%。

6、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00563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65%;反对70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2%;

弃权6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870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754%;反对70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896%;弃权6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50%。

5法律意见书

7、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00563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65%;反对70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2%;

弃权6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870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754%;反对70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896%;弃权6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50%。

8、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融资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00559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64%;反对70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3%;

弃权6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8701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668%;反对70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982%;弃权6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5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68432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17%;反对39173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70%;弃权6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574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801%;反对39173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849%;弃权6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50%。

6法律意见书

10、审议通过《关于开展2025年度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01195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83%;反对65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3%;

弃权4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337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385%;反对65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285%;弃权4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31%。

11、审议通过《关于开展2025年度期货及衍生品投资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86044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73%;反对21701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62%;弃权4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186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638%;反对21701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032%;弃权4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31%。

1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00865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69%;反对65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1%;

弃权8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007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267%;反对65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199%;弃权8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34%。

7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全部获得通过。其中,议案9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颜克兵:________________张婷:________________

孟庆杰: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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