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03证券简称:盛达资源公告编号:2026-039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购沙金河金矿探矿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黑龙江金
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矿业”)拟以现金1330.00万元收购黑龙江冰
雪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冰雪公司”)持有的黑龙江省大兴
安岭新林沙金河金矿详查探矿权(以下简称“沙金河金矿探矿权”、“标的资产”)。
2.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3.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转让尚需获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本次交易涉及的矿业权相关风险详见本公告“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二)矿业权情况”之“6.与矿业权有关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为推进公司下属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新林区460高地铜钼矿的开发建设,并增厚公司矿产资源储量,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公司全资子公司金鑫矿业拟以现金
1330.00万元收购黑龙江冰雪公司持有的沙金河金矿探矿权。金鑫矿业于2026年4月27日与交易对方黑龙江冰雪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崔淼签署了《探矿权转让合同》。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转让尚需获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1.黑龙江冰雪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9005561086078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种畜场(欣欣嘉园)
法定代表人:崔淼
注册资本:9183万元
成立日期:2010年5月31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市政设施管理;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建筑
砌块制造;建筑砌块销售;水土流失防治服务。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
股权结构:贾殿录持股53.8013%、贾雪持股17.6592%、华玉艳持股17.6394%
股权、贾冰持股10.9001%股权。
2.崔淼
住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
就职单位:黑龙江冰雪公司崔淼是黑龙江冰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上述交易对方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资产概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黑龙江冰雪公司持有的沙金河金矿探矿权,标的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不存在涉及该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亦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二)矿业权情况
1.探矿权基本情况
证号 T2300002014074010050019探矿权人黑龙江冰雪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探矿权人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种畜场
2勘查项目名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新林沙金河金矿详查
地理位置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新林区
图幅号 M51E001022
勘查面积5.58平方公里有效期限2020年8月31日至2025年8月31日发证机关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勘查范围拐点坐标如下:
拐点编号经度纬度
1125°21′38.000"51°57′10.000"
2125°22′51.000"51°57′10.000"
3125°22′51.000"51°55′00.000"
4125°21′38.000"51°55′00.000"
2.探矿权的历史权属情况
2014年7月,沙金河金矿普查探矿权设立登记,探矿权人为黑龙江冰雪市
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七台河市冰雪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证号T23120140702050019,勘查项目名称为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新林沙金河金矿普查,
勘查面积10.19平方公里,有效期限自2014年7月18日至2016年7月18日。
2018年8月进行了第一次延续和变更,勘查面积变更为7.59平方公里,勘
查矿种为金矿,有效期限自2018年8月31日至2020年8月31日。
2020年8月进行了第二次延续和变更,勘查项目名称为黑龙江省大兴安岭
新林沙金河金矿详查,证号 T2300002014074010050019,勘查面积变更为 5.58平方公里,探矿权人为黑龙江冰雪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效期限自2020年
8月31日至2025年8月31日。
沙金河金矿探矿权的延续手续已报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并已取得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颁发的沙金河金矿详查《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勘查许可证》的延续手续正在办理中。沙金河金矿详查《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具体情况如下:
证号 DT2300002014074010050019勘查项目名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新林沙金河金矿详查
3地理位置新林区
面积4.4426平方公里
不动产单元号 230000802000GT00006W00000000勘查矿种金矿权利期限2026年3月27日至2031年3月26日探矿权人黑龙江冰雪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探矿权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9005561086078
最近三年,该探矿权未发生权属变更。
3.矿业权对应的矿产资源情况
黑龙江冰雪公司尚未对沙金河金矿开展细致的勘探工作。
4.矿业权相关资产达到生产状态需完成的工作、报批事项和投产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沙金河金矿的地质勘探工作尚在进行中,后续还需办理探转采手续。矿山建设有关手续办理完毕、各项工程施工结束后,由当地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按照矿山资源储量和生产能力制定生产计划。
5.矿业权相关费用的缴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黑龙江冰雪公司提供的资料,黑龙江冰雪公司持有的沙金河金矿探矿权不涉及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情形,黑龙江冰雪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不存在欠费情况。
6.与矿业权有关的风险
(1)沙金河金矿勘查许可证的延续、沙金河金矿探矿权转采矿权需要有关
部门审核批准,能否取得相关审核批准以及取得审核批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如后续取得采矿权证,为进一步开展采矿工作,需办理项目立项、安全生产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证照,办理过程中存在无法获取相配套生产经营所需证照的行政审批风险。
(2)因勘查工程的有限性,资源勘探开发无法做到准确预计,沙金河金矿未来的勘探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3)沙金河金矿未来开采过程中,如果因开采地质技术条件发生较大变化,进而影响采矿工程进度,存在无法达到采矿规模的风险;同时,还存在矿山地质
4灾害等导致无法达到预期采矿规模的自然条件约束风险。
(4)矿产资源开采是一个建设周期长、资金投入大的行业,受气候等因素影响存在不能按计划时间完成矿山建设的风险;若未来矿山建设进度不及预期或
出现其他困难情况,将导致矿山建设资金投入超出预期,存在工程建设资金前期投入较大、不能按计划时间达产的风险。
(5)采矿活动会对矿体及周围岩层地质结构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采矿过程中可能存在各类安全生产风险。
(6)金金属属于国际大宗商品,产品价格不仅受供求关系变化影响,而且
还与全球经济状况、中国经济状况、重大经济政治事件、市场投机等多种因素密切相关。未来如果金金属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变化,则将对沙金河金矿的盈利能力造成影响。
(7)国家对矿业权实行有偿使用,企业在使用矿业权时需缴纳矿业权使用
费、矿业权出让收益、资源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等,如果国家对矿业权有偿使用的税费标准发生变化,将对沙金河金矿实际收益产生较大影响。
(8)沙金河金矿的矿山建设将涉及征地,同时后续开采运营过程中也涉及
与周边居民的关系处理,不排除因意外事件等因素导致与周边居民产生矛盾的风险,如出现该等情形,将对沙金河金矿的矿山建设和运营带来不利影响。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转让方):黑龙江冰雪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受让方):黑龙江金鑫矿业有限公司
丙方:崔淼甲方合法拥有“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新林沙金河金矿详查”探矿权(勘查许可证号:T2300002014074010050019,以下简称“目标探矿权”),并有意向乙方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转让”)。丙方是甲方实际控制人。
第一条转让标的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探矿权(勘查许可证号:T2300002014074010050019,勘查范围坐标见证)及与目标探矿权相关的、列于
本合同内的资产(包括地质资料、勘查报告、技术数据等)一并转让给乙方。
2.甲方、丙方保证,截至本合同签订之日,目标探矿权合法有效,且不存
5在被吊销、查封、扣押、第三方购买选择权等权利限制情形,甲方、丙方未与任
何第三方订立任何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目标探矿权的约定,也未向任何第三方
承诺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目标探矿权,也未就目标探矿权设定或承诺设定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权利负担。
3.本合同项下目标探矿权转让的效力及于目标探矿权矿区范围内已存在或
未来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包括临时用地许可对应的临时用地使用权)。但若前述权益的取得、变更或转移仍应依法履行审批、登记或备案等法定程序,甲方及丙方应积极配合办理与目标探矿权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临时用地许可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资料、出具文件、签署相关协议及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等。
第二条转让价款及支付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转让的总价款为人民币1330万元(大写:壹仟叁佰叁拾万元整)。
2.支付方式:
(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期款,计人民币
500万元(大写:伍佰万元整)。
(2)在甲乙双方共同向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完备的目标探矿权转让变更
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期款,计人民币800万元(大写:捌佰万元整)。
(3)乙方取得目标探矿权的矿业权证书和勘查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乙
方向甲方支付最后一期款,计人民币30万元(大写:叁拾万元整)。
第三条探矿权变更登记
1.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准备并提交法律法规及主管
部门要求的全部申请材料,由乙方安排专人组织向有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目标探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费用乙方承担(本合同另有约定的税费承担除外)。申请材料提交后,主管部门要求补充、更正有关申请材料的,甲乙双方应积极按照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限和方式予以补充和更正,前述准备并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时间自动顺延至甲乙双方提交的申请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要求之日。在前述准备、提交、补充、更正本次转让的申请材料期间,甲方、丙方应提供现有资料及必要协助并配合签署文件,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不得单方要
6求解除本合同。如主管部门要求对本次转让进行评估,聘请评估机构等,由乙方组织,费用乙方承担。
甲方有权指派人员参与并了解申请进度。乙方应定期向甲方通报办理情况,并及时提供从主管部门获取的所有相关文件副本。
2.目标探矿权转让所产生的甲方应承担的企业所得税由甲方自行承担。本
次转让涉及的增值税、印花税等依法应缴纳的其他税费,均由乙方承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办理目标探矿权变更登记所产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评估费(如有)、聘请第三方代为办理目标探矿权转让的服务费(如有)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3.在目标探矿权的矿业权证及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之前,甲方
仍为目标探矿权的合法持有人,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丙方不得与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就目标探矿权变更(包括但不限于矿业权人的变更、设立抵押等)等
事项再行协商、谈判或签署任何意向、谅解、备忘、协议或合同等,不得就目标探矿权从事或承诺从事任何可能损害乙方权益的使用、处置或设置权利限制的行为,该探矿权也不得被查封、冻结或发生其他影响乙方权益的不利事项。
4.鉴于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目标探矿权已取得延续后的矿业权证书(证号:DT2300002014074010050019,有效期 2026 年 3 月 27 日至 2031 年 3 月 26日),尚未取得延续后的勘查许可证(现有勘查许可证已到期,有效期2020年
8月31日至2025年8月31日),各方确认,若目标探矿权矿业权证书、勘查
许可证的部分或全部转让或过户需以甲方取得延续完毕的勘查许可证为前提,则本合同项下需满足该前提的本次转让申请材料完整提交、付款等时间节点(如有)
顺延至甲方取得延续完毕的勘查许可证之日起算。甲方、丙方不得以该前提尚未满足为由,要求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第四条各方的陈述、保证与义务
1.甲方、丙方的陈述、保证与义务:
(1)甲方保证对目标探矿权拥有完整、合法、无争议的处分权,转让行为
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的批准,不存在任何第三方可能对本次转让提出异议的情形。
(2)甲方、丙方应向乙方提供目标探矿权及本次转让相关的现有的全部信
7息、资料,该等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3)甲方、丙方应确保在转让前已缴清截至合同签订之日所有应缴的探矿
权使用费、价款及相关税费,不存在任何欠费欠税。但此前由甲方向当地主管部门提交的各种保证金应归甲方所有。
(4)甲方、丙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办理目标探矿权矿业权证书和勘查许可证
变更登记手续,提供必要文件。
(5)因目标探矿权矿业权证书和勘查许可证过户至乙方名下前的任何历史事项,导致目标探矿权存在或涉及任何瑕疵/潜在瑕疵、纠纷/潜在纠纷、债务/潜在债务、行政处罚/潜在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用地等相关处罚),均由甲方、丙方承担相关责任并负责解决,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及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回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如有)。
(6)丙方具有以其自身名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
事行为能力,丙方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积极配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乙方的陈述、保证与义务:
(1)乙方保证具备受让目标探矿权的法定资质和条件。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
(3)乙方在取得目标探矿权后,应依法开展勘查活动,履行法定的勘查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资产交付与资料移交
甲乙双方应在目标探矿权转让申请受理后五日内办理移交,甲方向乙方交付目标探矿权所涉全部地质资料、技术文件的原件或复制件,并由甲乙双方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因甲方、丙方原因导致目标探矿权转让的全部申请材料未在本合同约定
时间提交或补充、更正,或甲方未按约定时间移交目标探矿权所涉全部地质资料、技术文件的原件或复制件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或/并要求甲方限期全额
8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
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应向乙方支付首期款20%的违约金。
2.甲方、丙方违反本合同1.2或/及3.3条约定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
/并要求甲方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应向乙方支付本次转让的总价款100%的违约金。
3.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任何一期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
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或法定义务,给对
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本次转让最终未能获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本合同自动解除,但应遵循以下原则处理后续事宜: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因甲方、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声明、保
证与承诺导致未能获批的,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向乙方支付首期款20%的违约金。
(2)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其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其自身资质存在瑕疵等)导致未能获批的,甲方已收取的首期款20%不予退还(但应在本合同解除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其余乙方已支付款项),作为对甲方前期投入及机会成本的补偿。
(3)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能获批的,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15个工作日内无
息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但乙方应承担并支付甲方为本次转让已实际发生的、且有凭证的第三方服务合理费用,如法律顾问费等(如有)。
5.丙方应督促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本合同项下各事项,并对本合同项下
甲方的全部义务和责任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五、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
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本次收购沙金河金矿探矿权的交易价格为1330.00万元。
六、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会因本次交易新增关联交易,不会新增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情形,不会
9影响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在人员、资产、财务上的独立性。本次交易资金
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七、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战略规划,有助于推进公司下属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新林区
460高地铜钼矿的开发建设,并增厚公司矿产资源储量,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本
次交易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转让尚需获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能否取得前述审批,以及最终取得审批并办理完毕登记手续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探矿权转让合同》;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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