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股份”或“公司”)反舞弊工作,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防范和控制舞弊风险,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部人员采用欺骗
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或他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所有员工,特别是关键岗位的职业行为,树立廉洁、勤勉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公司制度,防止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渤海股份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舞弊行为及反舞弊职责归属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舞弊行为:
(一)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1.收受贿赂或者回扣;
2.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组织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3.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财产;
4.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5.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6.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7.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舞弊行为。
(二)谋取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为使公司获得不
当经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利益的不正当行为。
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支付贿赂或者回扣;
2.出售不存在或者不真实的资产;
3.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从而使财
务报表使用者误解而作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4.隐瞒或删除应当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5.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
6.偷逃税款;
7.其他谋取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六条公司应当将下列情形作为反舞弊工作的重点:
(一)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牟取不当利益。
(二)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2(三)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四)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督促管理层建立公司范围内的反舞
弊文化环境,建立健全包括预防舞弊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八条公司管理层应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公
司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包括舞弊风险评估和预
防舞弊在内的反舞弊程序和控制体系,并进行自我评估。
第九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领导机构
和主要负责机构,负责公司反舞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公司审计部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执行部门,负
责本制度适用范围内,反舞弊工作日常持续监督的实施。
第十一条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是反舞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对接人,负责开展本公司、部门内部的反舞弊工作;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协助公司审计部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管理层应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设
立举报投诉渠道进行防范和发现舞弊,实施控制措施以防舞弊的发生,并对舞弊行为采取适当且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全体员工应该遵守公司行为准则、道德规范
及国家、行业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如发现任何舞弊情况,应通过正当渠道向公司审计部举报。
第三章舞弊案件的举报、受理、调查及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审计部负责管理舞弊案件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接收来自公司员工或外部人员的实名或匿名举
3报。
第十五条公司各级员工及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经济
关系的社会各方,可通过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信函等途径举报公司及人员实际或疑似舞弊案件的信息,包括对公司及其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投诉、举报信息。
第十六条对涉及非高级管理人员的举报,公司审计部
自接到举报后经董事长批准对事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董事长进行事件评估,必要时上报审计委员会。
第十七条对牵涉到高级管理人员的举报,公司审计部自接到举报后上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决定进一步调查后,由公司审计部组成特别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在进行有关调查时,视需要可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职能部门协助调查。若举报牵涉公司董事、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公司审计部有责任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八条反舞弊工作调查方法及权限:
(一)反舞弊调查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反舞弊工作
人员有权现场检查被查单位、部门的计划、预算、决算、合同
协议、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工程资料、会议记录、
文件、发票等各种文件和电子资料,以及印章、证照、资产等被查事项。
(二)反舞弊工作人员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
事项提供证明材料,并对有关文件、资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或拍照取证。
(三)对阻挠破坏监察检查工作的,拒绝提供资料的,4或正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浪费行为,
反舞弊工作人员有权利采取措施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制止其损害公司行为的进一步发生,并上报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对主要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反舞弊工作人员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就调查所涉及的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反舞弊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勤政廉洁,保守秘密,所办案件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在受理、调查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部门、住址等情况;
2.不得向被调查部门或被调查人出示举报信等涉及举
报人个人信息的材料。
(六)在调查舞弊案件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
取下列措施:
1.查证或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舞弊行为的文件、资
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2.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
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3.建议暂停有严重舞弊违纪人员执行职务。
第十九条受理举报投诉或负责舞弊案件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任何部门及个人提供举报人的相关资料及举报内容;确因工作需要查阅投诉举报相关资料的,查阅人员必须对查问的内容、时间、查问人员的有关情况在公司审计部进行登记备案。
5第二十条公司审计部可以在审计委员会授权下进行舞
弊案件的调查;也可以接受管理层委托,为管理层进行舞弊事项调查。反舞弊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司审计部形成的书面报告及处理意见应视情况分别向管理层、审计委员会报告。
对于实名举报,在调查核实工作全部完成后,向举报人通报核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对舞弊案件举报和调查处理的相关材料,公司审计部应及时立卷归档,确保材料的完整性。
第四章反舞弊信息的沟通渠道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通过员工手册、公司规章制度或内
部网络等方式,及时将公司反舞弊政策和举报程序进行宣传,并定期对员工进行关于职业道德准则的培训。因公司管理需要对反舞弊政策进行变更时,公司应就变更事项与员工进行沟通,保证员工及时了解更新后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用户、供货商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
业务往来要建立在诚信公平的基础之上,并应向其传递公司反舞弊工作的相关信息及要求。
第二十四条公司各经营活动的主要负责人要有足够的
舞弊风险识别力、反舞弊的控制力,对已发生的舞弊行为所带来的危害进行及时补救的应对能力,及时收集各类预防反舞弊机制的相关信息,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二十五条公司审计部对重大舞弊事件要及时分析是
否具有普遍性,并及时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对重大舞弊事件的处理结果要向全体员工通报,使其认识到违规事件的危
6害性,起到引以为戒的警示作用。
第五章舞弊行为的责任追究和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对舞弊责任进行追究,其中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一)领导责任是指负有相应领导职权的管理人员在其
主管工作范围内因失职、失察导致发生舞弊事件应承担的责任。
(二)直接责任是指公司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其职
责范围内,直接参与相关决策,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他人舞弊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失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发生舞弊案件后,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受影响的业务单位的内部控制要进行重新评估和改进。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发生的舞弊行为,将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及处理。
触犯法律的,将移送至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15年7月印发的《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反舞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投诉举报渠道
举报电话:022-23916667
7电子邮箱:bhwubijubao@bohai-water.com
通信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325号渤海股份审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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