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股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渤海股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渤海
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属于渤海股份的主营业务活动;
(二)资助对象为渤海股份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
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渤海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渤海股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
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
1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渤海股份不得对与渤海股份无股权关系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渤海股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渤海股份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
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
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
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七条渤海股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
率超过70%;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渤海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渤海股份不得为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渤海股份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渤海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渤海股份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渤海股份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渤海股份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渤海股份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九条渤海股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与被资助对象
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资助金额、资助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渤海股份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条渤海股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3务。
第三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第十一条渤海股份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工作。渤海股份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二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渤海股份还应
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为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
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渤海股份
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在渤海股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过程中,相关
人员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4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渤海股份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渤海股份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渤海股份财务中心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已发布的《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16年3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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