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程
(2025年12月29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
发展规划,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融资决策以及ESG(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管理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1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融资决策
以及ESG(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管理事项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涉及ESG的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公司战略投资事务管理部门按照战略委员会的要求做好职责
内日常协助和会议前期准备工作,并根据会议所议事项收集和准备相关资料:
2(一)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发展信息,公司战略
规划、公司编制的可行性报告;
(二)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三)对外合作协议、合同、《公司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文件资料;
(四)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意见、立项文件、可行性报告及向战略委员会提交的书面提案。
第十条 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小组负责为战略委员会履行ESG相关工
作职责提供保障和专业支持,并组织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对ESG工作具体执行。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同意的,可随时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会议采用现场、电子通信或者现场与通信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会议讨论事项有关的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3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
该关联委员应当回避。因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规程所称“以上”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等)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工作规程内容与未来颁布、修订、更新及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股东会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之规定相冲突的,应按前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2002年5月)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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