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行使内部审计监督,不受其他机构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1第五条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审计部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
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予以保证。
第九条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
第十条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三章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遵循“以合规审计为基础,以效益审计为重点,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的工作方针。
第十二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2(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
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
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
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审计部的主要审计权限:
(一)有权要求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
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有关会议;
3(三)审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凭证、账表、文件,现场勘察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等管理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五)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账表和有关资料的,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六)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根据公司的
实际情况与当年的经营计划,应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审计工作程序:
(一)成立审计组。审计部根据内部审计计划,选派审
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长,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二)编制审计方案。审计组根据被审单位实际情况及
审计工作进度安排,确定审计方式,编制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
(三)实施审计。开展审计工作应不少于两人。审计期间,审计人员应取得被审计单位对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性
4负责的书面承诺。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应与被审计单
位相关人员就审计工作的依据、目的、范围、审计时间的安排等事项进行审前座谈。审计组应按照审计方案所确定的审计重点、审计内容和审计范围进行审计。收集、分析和评价与审计目的、范围相关的资料和信息,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四)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
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做出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董事长审批,送达被审计单位。
(五)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审计要求提出
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进度和责任人,报送审计部。
(六)审计部应当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结果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应作
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内部控制审查
第十七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5第十八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提供担保、关联
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九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6(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
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
非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2)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4)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7第七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审计终结,审计部应及时对办理的审计事
项建立审计档案,定期归档。
(一)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三)审计档案包括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等。审计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参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
重给予相应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8(一)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
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审计部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4年7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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