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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顺利:关于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5-20 查看全文

顺利退 --%

法律意见书关于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9法律意见书

北京树成律师事务所关于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树律意见字[2023]第105号

致: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树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利办”或“公司”)委托,特指派张艺卉、吴艳华两位律师参加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相关的文件与资料予以核查、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及有关人员予以询问、核实。

声明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将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

顺利办向本所承诺:其已经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暨本所律师有赖于公司及有关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出具法律意见。

1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顺利办本次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顺利办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通知》中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地点、表决方式、出席对象、登记办法、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

的操作流程等,并且列明了本次会议拟审议的议案,具体如下:

1.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2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通知》的公告时间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于2023年5月19日下午14:30时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晓燕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2法律意见书

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9:15-15:00。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公告告知

全体股东,并确定会议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5月16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主持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2023年5月1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50人,代表股份2222256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188%。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为

0人,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

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合法有效。

四、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

数据进行合计后作出。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3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926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155%;反对38318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243%;弃权146712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6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3905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4.3441%;反对38318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0900%;弃权146712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5659%。

(二)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926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155%;反对38318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243%;弃权146712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6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3905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4.3441%;反对38318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0900%;弃权146712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5659%。

(三)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926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155%;反对51747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286%;弃权12422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3905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4.3441%;反对51747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5233%;弃权124229股(其

4法律意见书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326%。

(四)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926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155%;反对51747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286%;弃权12422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3905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4.3441%;反对51747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5233%;弃权12422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326%。

(五)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879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943%;反对52217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498%;弃权12422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3435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4.2939%;反对52217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5735%;弃权12422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326%。

(六)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8929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003%;反对51614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226%;弃权17122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3568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4.3081%;反对

5法律意见书51614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5091%;弃权17122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828%。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顺利办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及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正文结束)

6法律意见书[以下无正文,系《北京树成律师事务所关于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北京树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卢晓武

承办律师:张艺卉

承办律师:吴艳华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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