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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阳光: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6 00:00 查看全文

*ST阳光 --%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程彬律师、梁恒瑜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以及《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1法律意见书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2025年8月29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法律意见书

2025年8月30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

发布了《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5日15:00在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01A单元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至9:25、9:30至

11:30和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至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07人,共计持有公司股份243742464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32.502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8121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82%;反对4141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86%;弃权12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719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259%;反对4141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811%;弃权12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

4法律意见书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30%。

(二)《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7494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368%;反对6118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03%;弃权12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742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063%;反对6118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007%;弃权12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30%。

(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7468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262%;反对6144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09%;弃权12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716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069%;反对6144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001%;弃权12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30%。

(四)《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9514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55%;反对4098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15%;弃权12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9%。

5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762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561%;反对4098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508%;弃权12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30%。

(五)《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9507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26%;反对40858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63%;弃权14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755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999%;反对40858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531%;弃权14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70%。

(六)《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9507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26%;反对40858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63%;弃权14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755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999%;反对40858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531%;弃权14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70%。

(七)《关于制定<董事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9499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94%;反对4078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6法律意见书

数的1.6733%;弃权16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747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414%;反对4078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969%;弃权16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17%。

(八)《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94452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70%;反对4133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57%;弃权16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6932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204%;反对4133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172%;弃权16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25%。

综上所述,根据上述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7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8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赖继红程彬梁恒瑜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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