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6-L65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6月15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6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5日上
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
01A单元。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丹女士
(7)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87人,代表股份
2688052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5.844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
749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委托代表282人,代表股份2613062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4.844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为: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83人,代表股份
380532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074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
151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02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81人,代表股份365352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8719%。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加腾讯会议的形式召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议案1:关于补选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686582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3%;反对
146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13240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37906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37%;反对14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4%;弃权13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79%。
独立董事候选人戎魏魏女士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议案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2686573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0%;反对
146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13330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379053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13%;反对14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4%;弃权1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03%。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3: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683633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56%;反对
3067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1%;弃权135100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376113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389%;反对
3067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061%;弃权13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50%。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4: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公司董事长刘丹女士持有公司2247710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29.97%,董事、联席总裁熊伟先生持有公司30259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0.4%,董事、副总裁谌中谋先生持有公司16051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0.21%。作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由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表决情况:
同意3774166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5.7832%;反对128233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3.2544%;弃权3792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962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36391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6336%;反对
12823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699%;弃权37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965%。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蔡腾飞、贾华华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赖继红
4、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