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ST阳光 公告编号:2026-L31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3月6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3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6日上
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01A单元。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家贤女士
(7)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18人,代表股份
2645067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5.271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5309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70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13人,代表股份2591971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4.5636%。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为: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14人,代表股份
337547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501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
93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24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11人,代表股份328210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3766%。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加腾讯会议的形式召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议案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572213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7.2457%;反对
68017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2.5715%;弃权483698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1829%。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64693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4166%;反对
68017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1504%;弃权4836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330%。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2: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572213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7.2457%;反对
68017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2.5715%;弃权483698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182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64693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4166%;反对
68017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1504%;弃权4836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330%。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3: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56131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6.8336%;反对
79415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3.0024%;弃权433698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164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5379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1879%;反对
79415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5272%;弃权4336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849%。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4: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公司董事、总裁熊伟先生持有公司30259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4%。
作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由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24780388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4.7694%;反对1359655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5.1998%;弃权8039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00777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4814%;反对
13596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2804%;弃权803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82%。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进行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子威、胡方正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赖继红
4、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三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