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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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l o c a t i o n):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 0 号丽泽 S O H O B 座 2 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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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t e l ): 0 1 0 - 5 1 4 2 3 8 1 8 传 真 ( f a x ): 0 1 0 - 5 1 4 2 3 8 1 6关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所涉非标事项
消除情况的专项说明
中兴华报字(2026)第00000006号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阳光股份公司”)编制的《关于2024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
一、董事会的责任
阳光股份公司董事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编制《关于2024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阳光股份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阳光股份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
2024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发表审核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1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三、审核意见我们认为阳光股份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24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阳光股份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的影响已消除。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本审核报告仅供阳光股份公司披露《关于2024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之目的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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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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