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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阳光: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06 00:00 查看全文

*ST阳光 --%

编号:YG/ZB/ZD11/V2025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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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经2025年12月5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发布日期:2025 年 12 月编号:YG/ZB/ZD11/V2025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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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接待和推广的基本原则.........................................3

第三章接待和推广的部门及人员设置......................................3

第四章接待和推广的内容及行为规范......................................4

第五章 附则 ...........................................V2025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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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行为,加强公司的推广以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分析师/机构的调研、现场参

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媒体采访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在公司接受投资者/分析师/机构

的调研、沟通和媒体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第二章接待和推广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接待和推广的部门及人员设置

第五条公司证券事务部门为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其中与媒体采访相关的工作由公司品牌事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编号:YG/ZB/ZD11/V2025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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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四章接待和推广的内容及行为规范

第七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

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八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十一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二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编号:YG/ZB/ZD11/V2025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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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尽量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四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

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十六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

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

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

知会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八条公司应认真核查调研机构及个人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九条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

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编号:YG/ZB/ZD11/V2025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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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

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七条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五)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

广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

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编号:YG/ZB/ZD11/V2025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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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

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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