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09 证券简称:*ST中迪 公告编号:2026-136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中美恒置业有限公司签署
《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拟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事项概述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2024年4月26日,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
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2023年9月,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公司全资子公司
重庆中美恒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美恒置业”)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建一局在《民事起诉状》中称,其于2018年与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美恒置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中美恒置业所属“两江·中迪广场”商业项目。其主张“全部施工内容结算价款应为61073.03万元,停工前案涉工程累计确认产值为45108.15万元,中美恒置业仅支付31677.15万元工程进度款及500万元复工准备金,中美恒置业欠付28895.88万元”。还称,其在履行施工义务过程中,因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美恒置业拖欠工程款,导致涉案项目自2020年8月30日起全面停工。又称,停工后双方曾多次就复工、前期工程款等事项进行了协商:中美恒置业向中建一局支付复工准备金、索赔等工程款,并以“两江·中迪广场”商业项目 C地块剩余房源折抵。但中美恒置业一直未办理索赔款及抵房事项。基于中建一局陈述和合同约定,中建一局提出下列诉求,请求判令解除与中美恒置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请求判令中美恒置业支
付欠付工程款28895.88万元;请求判令中美恒置业支付拖欠工程进度款利息;
请求判令中美恒置业支付工程款结算款利息;请求判令中建一局对第二项诉讼请
求金额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中美
1恒置业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同时,
中建一局冻结了中美恒置业相关资产。
2024年6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
司全资子公司中美恒置业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23)渝01民初738号],判决结果如下,中美恒置业支付中建一局19504.17万元,该款分三次支付,第一笔款项6710.90万元于2024年6月20日前支付,
第二笔款项10705.61万元于2024年11月30日前支付,第三笔款项2087.66万元于2025年4月30日前支付;如果中美恒置业逾期未足额支付第二笔款项达
30日,则剩余全部款项提前至清偿期,中建一局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确认中建一局就两江中迪广场项目工程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在13655.01
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中建一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70万元,鉴定费188万元,保全费0.5万元,保全保险费22.22万元,均由中建一局负担。
2025年4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重庆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5)渝01执305号之一,主要内容如下,双方确认,中美恒置业已向中建一局支付了6700.16万元工程款;截至2025年3月30日,中美恒置业尚欠中建一局12804.01万元工程款;后续中美恒置业将按照下列方式继续向中建一局支付剩余工程款:于2025年4月10日前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中建一局1000万元;于2025年6月15日前以现金或等额资产形
式支付2086.12万元;于2025年9月15日前支付2000万元;于2025年12月15日前支付2000万元;于2026年3月15日前支付2000万元;于2026年6月15日前结清剩余尾款3717.88万元。如中美恒置业按照上述约定付款的情形下,中建一局不得通过诉讼、上诉、上访等途径催款,且中建一局同意对(2023)渝01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中中美恒置业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逾期利息、
加倍利息等予以豁免。若中美恒置业未按照上述约定任意一期付款的情形下,中建一局可恢复执行。经核实,中建一局已经收到第一期执行和解款。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执行和解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最终裁定,终结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渝01执305号《执行通知书》的执行。
22026年4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中美恒置业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美恒置业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6)渝01执恢106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恢复对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美恒置业的执行。
2026年6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中美恒置业有限公司下属地块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6年7月2日10:00时起至2026年7月3日10:00时止(即24小时,延时除外)在“阿里资产·司法”网络平台拍卖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美恒置业下属位于重庆市
北部新区人和(原北部新区金山组团)组团 C分区 C35-1-1/05 号宗地及地上构、建筑物。本次司法拍卖的起拍价为622518960元。
本次司法拍卖事项尚处于拍卖公示阶段,根据相关规定,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后续可能涉及竞拍(或流拍)、缴款、权属变更过户等环节,拍卖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拟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的基本情况
经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美恒置业及中建一局协商一致,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美恒置业拟与中建一局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经双方确认,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美恒置业尚欠中建一局款项共计11671.29万元,约定于2027年3月31日前,分6期支付。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代表公司全资子公司签署本次和解事项所必须的各项法律文件。
前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其它有关部门批准。
二、本次拟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的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左强。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35、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技术咨询;工
程技术培训;工程技术服务;城市园林绿化设计;技术开发;销售建筑材料、机
械设备;建筑设备租赁;物业管理;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信息咨询;
热力供应;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6、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情况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建一局100%股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中建一局实际控制方。
7、与公司关联关系
中建一局与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美恒置业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次拟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1、甲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2、乙方:重庆中美恒置业有限公司。
(二)债务确认
经双方确认,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美恒置业尚欠中建一局款项共计11671.29万元。
(三)履行方式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美恒置业按照以下方式分期支付全部款项:
1.2026年7月15日前,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美恒置业向中建一局支付人民币
500万元;
2.2026年7月31日前,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美恒置业向中建一局支付人民币
500万元;
3.2026年9月30日前,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美恒置业向中建一局支付人民币
2000万元;
4.2026年12月31日前,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美恒置业向中建一局支付人民
币2000万元;
45.2027年1月25日前,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美恒置业向中建一局支付人民币
2000万元;
6.2027年3月31日前,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美恒置业向中建一局支付人民币
4671.29万元。
(四)逾期责任
1、如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美恒置业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形下,则
中建一局承诺不得通过诉讼、投诉、上访等途径向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美恒置业主
张原判决书项下的其他款项,且中建一局同意对(2023)渝01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中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美恒置业可能承担的违约金、逾期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等予以豁免。
2、若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美恒置业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足额支付任
何一期款项,中建一局有权立即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对(2023)渝01民初738号判决书的强制执行。
(五)其他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提交执行法院备案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执行和解协议》的签署是为解决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美恒置业尚欠中建
一局的相关款项的问题,有利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美恒置业诉讼事项的后续处理。
本次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对公司财务数据不存在重大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中迪投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5日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