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09 证券简称:ST 中迪 公告编号:2026-53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公司、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迪投资”)对公司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
股子公司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提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关于为公司、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概述
(一)关于公司、子公司债务事项的概述
2026年4月16日,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
了《关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债权人变更的公告》,公司于2026年4月15日收到四川百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百莲”)、清泉企业管理(成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泉企业”)发来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四川百莲将其持有的对公司1142.19万元(包含本金及利息等)债权转让给四川顺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世贸易”),清泉企业将其持有的对公司7227.07万元(包含本金及利息等)债权转让给顺世贸易。在债权转让后,顺世贸易合计持有对公司
8578.73万元(包含本金及利息等)的债权。
公司子公司西藏智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智轩”)于2026年4月15日收到攀枝花康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旺劳务”)、原公司关联方四川赛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赛银”)发来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康旺劳务将其持有的对公司子公司西藏智轩527.28万元(含本金及违约金)债权转让给顺世贸易,原公司关联方四川赛银将其持有的对公司子公司
1西藏智轩2400.88万元(包含本金及利息等)的债权转让给顺世贸易。在债权转让后,顺世贸易合计持有对公司子公司西藏智轩2928.16万元(包含本金、利息、违约金)的债权。同时,公司子公司西藏智轩另一债权人深圳市贤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贤益”)持有对公司子公司西藏智轩
5409.57万元(包含本金及利息等)的债权。
(二)本次提供担保的事项概述
1、关于前期为公司、公司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原公司关联方四川赛银为公司子公司西藏智轩提供6850.80万元(本金)关联借款,公司将持有的青岛康平高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中的3000万股、持有的成都和宸盈佳矿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00万元有限合伙份额质押给原公司关联方四川赛银为公司子公司西藏智轩
提供质押担保,公司为关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5年12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子公司债权人变更的公告》,原公司关联方四川赛银将其持有的对公司子公司西藏智轩5192.35万元(包含本金及利息等)债权转让给深圳贤益。在该次债权转让后,深圳贤益作为债权人持有对公司子公司西藏智轩5192.35万元(包含本金及利息等)的债权,原公司关联方四川赛银持有对公司子公司西藏智轩2306.13万元(包含本金及利息等)的债权。上述公司为公司子公司西藏智轩提供的担保措施继续实施,相关被担保方、担保方式、担保金额不变,由原公司关联方、深圳贤益根据债权情况享有相应的担保权利。
2026年4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债权人变更的公告》,在债权转让后,顺世贸易合计持有对公司子公司西藏智轩2928.16万元(包含本金、利息、违约金)的债权。公司原为公司子公司西藏智轩提供的担保措施将继续实施,相关被担保方、担保方式、担保金额不变,由顺世贸易、深圳贤益根据债权情况享有相应的担保权利。
2、本次拟提供的担保措施的情况
在前述债权转让事项完成后,顺世贸易作为债权人持有对公司8578.73万元(包含本金及利息等)的债权,并持有对公司子公司西藏智轩2928.16万元(包含本金、利息、违约金)的债权,深圳贤益作为债权人持有对公司子公司西
2藏智轩5409.57万元(包含本金及利息等)的债权。
为确保前述债权的实施,公司将拟获赠的广西天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天微”)35.497%的股权质押给顺世贸易为公司在8578.73万元范围内提
供质押担保;将拟获赠广西天微12.117%的股权质押给顺世贸易为公司子公司西
藏智轩在2928.16万元范围内提供质押担保;拟将获赠的广西天微22.386%的
股权质押给深圳贤益为公司子公司西藏智轩在5409.57万元范围内提供质押担保。
前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其它有关部门批准。
二、本次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担保事项的被担保方为本公司、公司子公司西藏智轩。
西藏智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西藏智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林峰;
3、公司住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珠西路 158 号阳光新城 A区 3栋 2 单
元2-1号;
4、注册资本:100万元;
5、成立日期:2017年1月12日;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自主开展法律法规未禁止、限制的经营活动);
8、主要股东情况:本公司持有西藏智轩100%股权;
9、西藏智轩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质押标的公司情况广西天微电子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广西天微电子有限公司;
3(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注册地址:广西贺州生态产业园标准厂房三期3号楼;
(4)注册资本:30000万元;
(5)法定代表人:门洪达;
(6)成立日期:2019年6月12日;
(7)经营范围:集成电路产品的设计、开发、制造、封装、测试、销售、技术服务;半导体设备及零部件、模具设计、开发、制造、销售;软件开发、销
售、技术服务;自动化设备及零部件、集成电路基础材料、半导体引线框架、传感器的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或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2025年度经营情况(已经审计)项目金额
总资产41812.17万元
总负债22121.40万元
净资产19690.77万元
营业收入32299.66万元
净利润-589.89万元
四、本次拟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1、公司拟与顺世贸易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甲方(质权人/债权人):四川顺世贸易有限公司乙方(出质人/债务人):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质物
本次质押担保物为广西天微电子有限公司35.497%的股权。
(3)被担保的主债权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顺世贸易根据主合同约定对债务人本公司享有的
8578.72万元及自2026年4月11日起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权。
4(4)质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本金8113.69万
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顺世贸易为实现主债权及质权而发生的合理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执行费等必要费用。本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总额不得超过前述款项之和。
(5)质押期间
本合同项下质权与主债权同时存在,主债权消灭的,质权亦消灭。
(6)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声明或承诺的,即构成违约。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及签名、且经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履行完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后生效。
2、公司子公司西藏智轩拟与顺世贸易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甲方(质权人/债权人):四川顺世贸易有限公司乙方(出质人):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质物
本次质押担保物为广西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2.117%的股权。
(3)被担保的主债权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顺世贸易根据主合同约定对债务人西藏智轩企业管
理有限公司享有的2928.16万元及自2026年4月11日起产生利息、违约金、
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权。
(4)质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本金2481.20万
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顺世贸易为实现主债权及质权而发生的合理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执行费等必要费用。本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总额不得超过前述款项之和。
5(5)质押期间
本合同项下质权与主债权同时存在,主债权消灭的,质权亦消灭。
(6)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声明或承诺的,即构成违约。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及签名、且经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履行完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后生效。
3、公司子公司西藏智轩拟与深圳贤益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甲方(质权人/债权人):深圳市贤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出质人):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质物
本次质押担保物为广西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2.386%的股权。
(3)被担保的主债权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顺世贸易根据主合同约定对债务人西藏智轩企业管
理有限公司享有的5409.57万债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权。
(4)质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本金5409.57万
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顺世贸易为实现主债权及质权而发生的合理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必要费用。本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总额不得超过前述款项之和。
(5)质押期间
本合同项下质权与主债权同时存在,主债权消灭的,质权亦消灭。
(6)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声明或承诺的,即构成违约。一方违约给对方
6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及签名、且经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履行完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后生效。
五、本次担保事项的目的
本次担保事项能够为公司债务问题解决提供保障,符合公司业务需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除本次担保外,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159505.12万元,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95180.37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72.35%;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
余额23708.55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7.48%。目前,公司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为47234.89万元。
除前述情况外,公司无其他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
七、备查文件中迪投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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