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19证券简称:海螺新材公告编号:2026-20
海螺(安徽)节能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海螺(安徽)节能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会计司于2025年7月8日发布的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以及财
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12月1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5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5〕33号)、财政部于2025年12月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财会〔2025〕32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会计司于2025年7月8日发布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
以及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12月15日
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5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5〕33号),明确了企业在期货交易场所通过频繁签订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以赚取差价、不提取标准仓单对应的商品实物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视同金融工具,并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期末持有尚未出售的标准仓单的,应将其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对于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的标准仓单,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的,企业可以在初始确认时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一致应用于符合选择条件的所有标准仓单。本公司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该项规定。
12025年12月5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财会〔2025〕
32号》),规定“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关于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
“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和“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等相关内容,该会计准则解释自2026年1月
1日起施行。
2、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期执行上述新的会计政策。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以及《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5年年报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或者未到执行日期的仍执行原有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的相应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海螺(安徽)节能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8日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