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螺(安徽)节能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海螺
(安徽)节能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螺新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海螺新材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共计25家单位纳入评价范围,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97.16%,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96.62%。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覆盖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核心业务流程,重点关注了销售业务、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项目投资等高风险领域的内部控制风险。
上述业务和事项的内部控制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与发展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相关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原则,海螺新材研究确定了适用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内控缺陷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利润总额错报≥500万元或营业收入错报≥0.5%
1重要缺陷100万元≤利润总额错报<500万元或0.1%≤营业收入错报<0.5%
一般缺陷利润总额错报<100万元或营业收入错报<0.1%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影响会计报表潜在错报或已经对外正式披露并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影响会计报表潜在错报或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影响会计报表潜在错报或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内控缺陷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
重要缺陷10万元≤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
一般缺陷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造成的负面影响波及范围广,政府或监管机构已经针对相关方面对公司进行调查。
重要缺陷:造成的负面影响波及范围较广,在部分地区给公司声誉带来较为严重损害。
一般缺陷:造成负面影响在部分区域流传,给公司声誉带来损害。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对于发现的一般缺陷,内控评价工作组组织责任部室及子公司进行了认真研讨,制定了具体的整改措施并及时整改完毕。
二、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它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内部控制情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信息。
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用,并随着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2025年,公司将继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为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记录,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相关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从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
度建设及实施等情况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四、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公司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通过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核查,国元证券认为:公司已
3经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
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出具的《海螺(安徽)节能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4(此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螺(安徽)节能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顾寒杰王凯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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