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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联: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10 00:00 查看全文

关于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89号金宝大厦11层邮编:100005

11F,JinbaoTower,89JinbaoStreet,DongchengDistrict,Beijing100005,P.R.C.电话(Tel):(86-10)66523388 传真(Fax):(86-10)66523399网址(Website):www.junzejun.com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致: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公司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前(含当日)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相应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在查验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副本、复印件与相应的正本和原件均一致;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公

司其他公告文件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4、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之目的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

律师的事先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1法律意见书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等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5月2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

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6月9日13:30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马晨山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统称为“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9日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经本所律师见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代理人为2人,代表股份数为

120000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366%;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67人,代表股份数为3222653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883%,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2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公布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相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次股东会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议案内容进行了投票表决,经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及相应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513103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81%;反对8366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96%;

弃权7963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3103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568%;反对8366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61%;弃权7963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71%。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并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513343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39%;反对8369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98%;

弃权552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3343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315%;反对8369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71%;弃权552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3法律意见书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5%。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并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5133814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64%;反对8435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42%;

弃权448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33814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432%;反对8435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77%;弃权448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2%。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并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513184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34%;反对8431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9%;

弃权650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3184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819%;反对8431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63%;弃权650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8%。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并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132846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00%;反对8396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16%;

弃权584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32846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131%;反对8396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54%;弃权584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

表决结果:通过。

4法律意见书

6.审议并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513428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95%;反对84845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74%;

弃权352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3428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578%;反对84845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28%;弃权352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5%。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并通过《关于未来十二个月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11312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05%;反对10332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88%;弃权620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1312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012%;反对10332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62%;弃权620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7%。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128496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14%;反对8868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26%;

弃权547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28496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781%;反对8868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19%;弃权547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0%。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

5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1513256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82%;反对8391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12%;

弃权617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3256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045%;反对8391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38%;弃权617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7%。

表决结果:通过。

10.审议并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13628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6%;反对8223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02%;

弃权413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3628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197%;反对8223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18%;弃权413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4%。

表决结果:通过。

11.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13285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01%;反对83830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7%;

弃权596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3285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135%;反对83830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13%;弃权596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2%。

表决结果:以特别决议案通过。

12.审议并通过《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2.1补选李明远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498725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法律意见书

98.45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98725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953%。

表决结果:当选。

12.2补选张森华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500210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5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0210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562%。

表决结果:当选。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作了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7(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盖章)单位负责人:

李云波

经办律师:

王芳胡平

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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