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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新发展: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铜官盈新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01 00:00 查看全文

关于

北京铜官盈新文化旅游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24层邮编:100026

24th Floor Taikang Group Building Building 1 16 Jinghui Street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China电话(Tel):(86-10)66523388 传真(Fax):(86-10)66523399网址(Website):www.junzejun.com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铜官盈新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铜官盈新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铜官盈新文化旅游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公司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以及本次股东

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前(含当日)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相应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在查验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副本、复印件与相应的正本和原件均一致;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公

司其他公告文件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4、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1法律意见书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之目的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

律师的事先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铜官盈新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等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

10月16日在指定媒体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出

席会议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10月31日14:30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褚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3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统称为“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31日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代理人共364名,代表股份1483575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660%。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2法律意见书

及股东代表/代理人为1人,代表股份数为120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366%;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3人,代表股份数为283575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94%,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公布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相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次股东会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议案内容进行了投票表决,经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及相应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79877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08%;反对340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5%;

弃权29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9877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61%;反对340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05%;弃权29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4%。

表决结果:以特别决议议案表决通过。

3法律意见书

2.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共有6项子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79877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08%;反对340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4%;

弃权29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9877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61%;反对340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01%;弃权29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7%。

表决结果:以特别决议议案表决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79876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07%;反对340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5%;

弃权29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9876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55%;反对340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06%;弃权29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9%。

表决结果:以特别决议议案表决通过。

2.0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79836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80%;反对340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4%;

弃权33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9836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18%;反对340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04%;弃权33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9%。

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2.04《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79837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80%;反对340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5%;

弃权33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9837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18%;反对340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07%;弃权33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5%。

表决结果:通过。

2.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79832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77%;反对340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5%;

弃权33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9832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02%;反对340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09%;弃权33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9%。

表决结果:通过。

2.0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79837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81%;反对340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5%;

弃权33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9837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19%;反对340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04%;弃权33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6%。

表决结果:通过。

5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6(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铜官盈新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盖章)单位负责人:

李云波

经办律师:

胡平杨紫薇

2025年10月31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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