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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立实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30 查看全文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交易信息、关联交易、重大经营管理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

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

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

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出

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并作出决议的事项;(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四)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关联交易事项:1.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六)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当披露。已经按照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2.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3.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报告。

(七)其他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八)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2.发生重大债务、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

9.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

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4.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九)重大变化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

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董事(含独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

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12.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3.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16.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发生变化的,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并持续地向公司通报股份转让的进程。如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在收到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

第七条报告义务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报告义务人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

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

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时,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

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

式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在董事会秘书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的重大信息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的情况说明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报告义务人应确保提供的重大信息相关材料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公司及子公司的部门负责人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责任人。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信息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公司将追究该责任人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第十六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并应敦促公司各子公司的相关报

告义务人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在

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报告义务人学习有

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权和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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