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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立实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30 查看全文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代表组成并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的权力和义务

第六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七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的充分证据。第八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有关规定予以提供。

第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本规则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处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第二十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所备案。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股东大会提案

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三十条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三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三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与选举。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前届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下一届董事会、监事会的候选董事、监事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交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章股东大会召开

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办公地召开。

第三十六条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

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四十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四十一条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四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四十四条召集人和见证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八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十九条除涉及商业秘密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按照事先通知的时间宣布开会。

第五十二条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议程的提案,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逐项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应当给每个提案有合理的审议时间。

第五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采取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交所报告。

第五十六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以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于会议召开前进行登记并提交

书面发言材料,由大会主持人统一安排,主持人点名后按顺序发言。在大会进行过程中,股东临时决定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时,应征得会议主持人许可后,方可提出质询。股东每次发言时间不得超过五分钟,且每名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一次大会上的发言不得超过三次。

第五十七条对于股东提出的问题、质询和建议,由会议主持人本人或指定有关人员在大

会过程中的适当时间逐一或择要予以回答、解释和说明。

第七章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报酬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六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按正常程序参加股东大会,就关联事项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只能在表决票中回避栏选择确定。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六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六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见证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九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方式表决情况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十二条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

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做出说明,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八章决议的执行与信息披露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职责分工

责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实施;股东大会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第七十四条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七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结束后,应将所形成的决议按照深交所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进行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订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十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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