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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汽车: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3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625(200625) 证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 B) 公告编号:2025-96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5年12月29日下午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9:15-15:00。

2.召开地点: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 61号金融城 2号 T2栋长安汽车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股东会主持人:董事长朱华荣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40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8995990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34%。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32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7961372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A股股份总数的 45.889%。其中出席现场股东会的

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6502590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A股股份总数的 44.125%;通过网络投票的 A股股东共 431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58782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A股股份总数的 1.763%。

3.B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 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3461790

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 B股股份总数的 6.302%。其中出席现场股东会的 B股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4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813164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B股股份总数的 4.953%;通过网络投票的 B股股东共 4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21452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B股股份总数的 1.349%。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1)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表决方式: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非累积投票提案表决结果

(1)总体表决结果同意反对弃权提案表决提案名称比例比例比例

编码票数(股)票数(股)票数(股)结果

(%)(%)(%)关于向控股子公审议

1.00342377652299.432184673110.53611019920.032

司增资的议案通过关于向全资子公审议

2.0068649990497.271182010852.57910607950.150

司增资的议案通过

(2)B股股东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提案提案名称比例比例比例

编码票数(股)票数(股)票数(股)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

1.0010090083097.52525609602.475--

资的议案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

2.0010089553097.52025662602.480--

资的议案

(3)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提案提案名称比例比例比例

编码票数(股)票数(股)票数(股)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

1.0022993922492.157184673117.40111019920.442

资的议案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

2.0068649990497.271182010852.57910607950.150

资的议案

(4)B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2同意反对弃权

提案提案名称比例比例比例

编码票数(股)票数(股)票数(股)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

1.0010090083097.52525609602.475--

资的议案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

2.0010089553097.52025662602.480--

资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第1项提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与该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为456253257股。

本次股东会第2项提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与该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为3193837298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启光、李紫薇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及列

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3.法律意见书。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0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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