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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汽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3 00:00 查看全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本制度的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包括

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

(一)非独立董事:是指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聘任的非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是指公司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适用本制度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

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常务执行副总裁、执行副总裁、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聘任或确认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落实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相关要求;

(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薪酬与业绩充分联动、与考核评价结果紧密挂钩;

(三)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五条薪酬总额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额实施预算管理根据国家收入

分配政策相关要求结合公司、个人年度考评完成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六条董事津贴

(一)非独立董事: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按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其他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领取薪酬;公司不再向非独立董事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按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薪酬方案,领取独立董事津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七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60%。

(一)基本薪酬:为年固定收入,根据职位、责任、市场薪资行

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度发放。

(二)绩效薪酬:为年浮动收入,根据公司目标完成情况、个人

年度考评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

价后发放,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对其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

中长期激励或奖励等。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八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组织原

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九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薪酬外待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以任何名义领取其

他货币性收入:

(一)国家规定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高新工程津贴、国

家科学技术奖等,纳入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个人非由企业资金承担的奖金。

(二)国家规定的境外工作补贴以及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相关补贴等。参加或承担符合规定的非本单位课题、项目以及参加评审、讲课或写作等所获得的补贴(劳务费)。

(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第四章薪酬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每年度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并组织绩效评价,制定、审查每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股权激励计划等。

第十二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公

司可以减少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解除职务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纪违法、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以后,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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