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原稿修订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
议事规则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第一条为规范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维护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依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远大产业控股股关法律、法规和《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
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章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法行使职权。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第四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
《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第五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派出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则》和《章程》的规定;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格是否合法有效;
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合法有效;
的法律意见。(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
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第八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告。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主持。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董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监事会提出请求。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
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时向深交所备案。会,同时向深交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第十二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予配合。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担。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第十四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第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在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东的持股比例。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第十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并作出决议。
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第十六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
通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股东。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
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第十七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第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少包括以下内容: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交所惩戒。部门的处罚和深交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提出。第十九条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认,不得变更。
确认,不得变更。第二十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第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原因。
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中国证监会或《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
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第二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理由拒绝。绝。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有《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能影响类别股股
东权利的事项,除应当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类别股股东的决议事项及表决权数等
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四条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份证件。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第二十六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止。终止。
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会议。第二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副董事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的一名董事主持。
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举的一名监事主持。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其推举代表主持。
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使会议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第二十九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持人,继续开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第二十八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告。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第三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作出述职报告。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第三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解释和说明。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
第三十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第三十二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露。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披露。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权的股份总数。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数。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总数。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第三十三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投票制。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事进行表决时,根据《章程》的规定实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行累积投票制。相同的表决票数。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第三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用。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第三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予表决。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不予表决。(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配售的安排;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者定价区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间及其确定原则;
配售的安排;(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
及其确定原则;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
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行使主体等(如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六)募集资金用途;
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
行使主体等(如有);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六)募集资金用途;(八)决议的有效期;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九)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条款的修订方案;
(八)决议的有效期;(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九)《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的授权;
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十一)其他事项。
方案;第三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
的授权;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
(十一)其他事项。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第三十六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第三十七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票结果为准。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第三十六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为“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第三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弃权”。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监票。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票、监票。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提案是否通过。
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提案是否通过。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第四十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场、网络及其他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义务。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决议的详细内容。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
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四十一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第四十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容:
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姓名或者名称;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姓名或名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份总数的比例;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点和表决结果;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份总数的比例;(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点和表决结果;的其他内容。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的答复或说明;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
(七)《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的其他内容。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保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存。
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第四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
第四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交所报告。
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第四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就任。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第四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及深交所报告。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章体方案。程》的规定就任。第四十六条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具体方案。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
第四十五条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分之二以上通过。
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
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或者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院撤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第五章附则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第四十八条如因国家法律和行政法不含本数。规修订致使本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公司应及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
第四十八条如因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过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规修订致使本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公司应及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