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24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度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1(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
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
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
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将相关事项的全部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
2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
符合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五)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六)暂缓披露的期限;
(七)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八)相关内幕知情人士就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九)内部审核程序;
(十)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
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四)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3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对于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
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将视情况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等采取惩戒措施,具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处罚条款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及时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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