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26证券简称:远大控股公告编号:2025-060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为公司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1日13:30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聚贤街道扬帆路515号远大中心1904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年11月11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1日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史迎春先生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共计333名,代表股份2996045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06626864股的59.137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名,代表股份2152997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06626864股的42.496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330名,代表股份843048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06626864股的16.6404%。
3、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浙江导司律师
事务所指派陈超、蔡元律师进行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2、提案的表决情况
提案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8935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68%;反对6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0%;弃权5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972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26668%;反对6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7.60186%;弃权5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146%。
表决结果: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2.00、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94287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3%;反对1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5%;弃权5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4656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8968%;反对1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277%;弃权5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755%。
表决结果: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3.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8933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61%;反对6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53%;弃权5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9707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13874%;反对6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7.47392%;弃权5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734%。
表决结果: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4.0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9416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15%;反对12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79%;弃权6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6%。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453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281%;反对12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04%;弃权6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1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超、蔡元。
3、结论意见: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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