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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大控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4 00:00 查看全文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管理层团队稳定且有效调动高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及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高管人员是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与责任相结合;

(二)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三)薪酬与勤勉尽责相结合;

(四)薪酬与管理团队稳定,公司可持续发展相结合;

(五)薪酬与激励及约束机制相结合。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确定高管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

第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须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先行审议并提出建议,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如有董事会成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评或者讨论其薪酬时,该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内容、职责与权限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确定。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高管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高管人员考核周期为一年,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高管人员

的岗位胜任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薪酬发放的依据。

第三章薪酬构成及发放

第九条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在高管人员对公司经营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设立高管人员专项奖励。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条公司根据高管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所承担的责

任、风险等,确定年度薪酬标准。高管人员每年薪酬的具体数额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制度及公司业绩达成情况、个人业绩达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确定,并在公司年报中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高管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的确定和支

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公司高管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依据年度绩效考核

结果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及绩效评价完成后支付,绩效评价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依据。如进行中长期激励将实行递延支付,支付周期不少于三年。

第十三条高管人员的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

有关规定扣除下列项目,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四条公司高管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针对高管人员绩效薪酬采取递延支付机制。第四章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高管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公司高管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八条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体系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公司经营状

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需要,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业绩达成情况;

(五)组织结构调整、岗位调整或职责变化。

第十九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高管人员平

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公司亏损期间,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审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时,应当明确说明当年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并将该说明纳入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年度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提前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解聘、协商解除

劳功合同等)时,如涉及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方案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与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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