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26证券简称:远大控股公告编号:2026-027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公司2025年12月29日召开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详见公司2025年12月13日、12月30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的《关于 2026年度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由于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幅度加剧、期货交易所上调保证金比例以及业务量增加,本次股东会将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投资金额在任何时点不超过8亿元调整为12亿元,合约金额在任何时点不超过65亿元调整为80亿元,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会为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18日14:00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聚贤街道扬帆路515号远大中心1904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18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18日9:15——9:25,9:30
——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18日9:15——15:00。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史迎春先生主持会议。本次股东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等的规定。
2、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
托代表共计136名,代表股份3005637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06626864股的59.326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名,代表股份2979639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06626864股的58.8133%;通过网
1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133名,代表股份25997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06626864股的0.5131%。
3、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浙江导司律师事
务所指派蔡元、奚月茹律师进行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提案的表决情况
提案1.00、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9274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10%;反对1164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5%;
弃权12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5%。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112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4205%;反对1164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4.7805%;弃权12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9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0、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92546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45%;反对1184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0%;
弃权12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5%。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291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630%;反对1184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5.5380%;弃权12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9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3.00、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2表决情况:同意2992858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49%;反对1184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0%;
弃权9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227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8628%;反对1184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5.5380%;弃权9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92%。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4.00、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9477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857%;反对959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18%;
弃权1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25%。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142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2266%;反对959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898%;弃权1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836%。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5.00、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94928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37%;反对975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4%;
弃权9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9%。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297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8226%;反对975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4936%;弃权9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38%。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6.00、关于公司拟购买董责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92348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78841%;反对1201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98620%;弃权1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2539%。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2717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9016%;反对1201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6.2148%;弃权1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36%。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7.00、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9203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73%;反对1266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14%;
弃权9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240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6827%;反对1266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8.7027%;弃权9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46%。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8.00、关于董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9188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9.5423%;反对1281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64%;
弃权9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225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1059%;反对1281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9.2795%;弃权9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46%。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9.00、关于调整2026年度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9512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014%;反对955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85%;
弃权9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01%。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49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5648%;反对955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360%;弃权9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99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蔡元、奚月茹。
3、结论意见: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四、备查文件
51、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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