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24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度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及其
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深交所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在深
交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重大信息”是指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
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
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
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九条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等第三方针对公司发
出的公告、通知等可能会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有关信息及其影响。
第十二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
2者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三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等的信息披露,按照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1、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井披露。
3、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4、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5、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6、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7、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五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
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交所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1、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披露标准按照深交所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2、重大交易,是指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2.1购买资产;
2.2出售资产;
42.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2.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2.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2.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2.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2.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2.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2.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2.11签订许可协议;
2.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2.13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重大交易的披露标准按照深交所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3、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事项:
3.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3.2接受劳务;
3.3出售产品、商品;
3.4提供劳务;
3.5工程承包;
3.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日常交易事项,适用本条关于重大交易的规定。
日常交易的披露标准按照深交所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4、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4.1本条规定的重大交易;
4.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4.3销售产品、商品;
4.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4.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4.6存贷款业务;
54.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4.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按照深交所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6、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合并、分立和分拆。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8.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8.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8.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本条规定的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规定的标准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9、破产事项。
10、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资产减值。
11、实施重大重组。
12、回购股份。
13、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14、募集资金管理。
15、办理现金选择权业务。
16、承诺事项。
17、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发行与上市。
18、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解除限售。
19、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变动。
20、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盈利预测。
21、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622、重大风险事项:
22.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2.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22.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22.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22.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22.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30%;
22.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2.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2.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2.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2.12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重大风险事项的披露标准按照深交所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2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23.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3.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3.3依据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23.4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
7内外融资方案;
23.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23.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23.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3.8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23.9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23.10公司的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23.11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23.12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23.13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的披露标准按照深交所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24、按照深交所的规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
25、按规定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披露事项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25.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5.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
25.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25.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临时报告涉及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涉及事项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
8行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临时报告涉及事项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事项难以保密;
2、该事项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关于该事项的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七条公司披露临时报告后,涉及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临时报告事项,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
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9第二十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1、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2、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委员过
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3、董事会秘书送达董事审阅。
4、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5、董事长批准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对外披露定期报告。
6、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
区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并通过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第二十一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1、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控股和参股子公司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具体规定执行,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报告义务。
2、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对获取的信息进行审查、分类、核实,如
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按照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时编制临时报告。
3、董事长批准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对外披露临时报告。
4、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网上业
务专区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并在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5、公司还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通过非正式公
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由董事会秘书进行严格审查,征得董事长的同意,并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
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
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
10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
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办理公司信息对外
公告等相关事宜,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深交所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
领导下开展收集整理重大信息及文件、编制起草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文稿、报送公告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等涉及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七条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
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11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
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一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2第三十三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特别事项规定
第三十四条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管理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符合有关情形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
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的具
体规定执行,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公司应当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执行,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按照深交所的规定进行报备。
第三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等接待和推广活动的管理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等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接待和推广制度》的具体规定执行。
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接受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新闻媒体等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
13中出现重大错误的,公司应当要求其立即更正。
第三十七条向外部单位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证监会、江苏证监局、深交所等单位外公司在向外部单位报送未公开重
大信息时,应当按照《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应当对外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执行,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
第三十九条涉及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重大事件的信息报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本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关于信息范围、报告流程等的具体规定,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报告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重大事件的信息报告责任。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
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相关制度的具体规定。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采取必要的措施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
14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或损
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三条当公司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以及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等的档案管
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四十五条公司对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交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
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
第四十六条公司收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交所等单位的相关文件后,由
董事会秘书按照文件规定范围通报至有关人员和单位,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
第八章责任追究与违规处理措施
第四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因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应当按照公司《年报信披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规定执行,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八条如因公司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给予该责任人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
15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如因外部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等行为导致公
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及时进行修订。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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