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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大控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5 00:00 查看全文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

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

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远大国际(香港)有限公司、GRAND OILS

& FOODS (SINGAPORE) PTE.LTD.、远大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及其子

公司、远大石油化学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远大橡胶有限公司及

其子公司、浙江新景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远大国际贸易有限公

司、远大生水资源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远大昌睿资源(浙江)有限公司、远大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远大鸿信食品(广东)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远大生物农业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比例是98.46%,纳入评价范围营业收入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的比例是99.8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控制环境(包括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社会责任、企业文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评估、控制活动(包括营运资金管理、投融资管理、期货业务管理、购销业务管理、担保业务、财务报告管理、合同管理、全面预算、信息系统管理)、信息传递与沟通(包括信息披露、内部信息传递)、持续监督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

主要包括期货业务管理、购销业务管理、营运资金管理、投融资

管理、财务报告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

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

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报告期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类型评判内容

重大缺陷·潜在错报≥净资产的1.5%

重要缺陷·净资产的1%≤潜在错报<净资产的1.5%

一般缺陷·潜在错报<净资产的1%

对于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类型评判内容

·控制环境无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不利影响重大缺陷

·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更正,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重要缺陷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

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类型评判内容

重大缺陷·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净资产的1.5%

重要缺陷·净资产的1%≤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净资产的1.5%

一般缺陷·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净资产的1%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类型评判内容

·公司缺乏民主决策程序

·公司被政府监管部门重大调查或处罚重大缺陷

·未依程序及授权办理,造成重大损失的·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涉及面广且负面影响一直未能消除缺陷类型评判内容·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

·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

·未依程序及授权办理,造成较大损失的重要缺陷·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重要资料未有效归档备查

·未依程序及授权办理,但造成损失较小或实质未造成损失的·媒体出现负面新闻,但影响不大一般缺陷·公司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公司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一般资料归档不规范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改进方向

公司已经根据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业务与管理活动作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对象,并以此评价结论作为

2024年度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有效性的结论。评价测试过程中,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

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

我们注意到,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细化。2025年度,公司将继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巩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评价的成果,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2.其他重大事项说明无。

董事长:史迎春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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