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25年11月11日召开的2025年度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议案内容以及该等提案、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
1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
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
实、准确、完整的;
5.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
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的《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和《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和现
场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1日13:30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聚贤街道扬帆路515号远大中心1904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1日9:15——9:25、9:30——11:30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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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1日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史迎春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至2025年11月6日下午15:00交易收市时登记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资料和相关股东的授权委
托书等文件并经本所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52997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496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30人,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43048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6404%。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33人,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996045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137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31人,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414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240%。
4.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5.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
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基于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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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全部议
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本所律师、二名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同时,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的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提案编码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反对弃权比例
表决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
(%)结果
29893596199.77686172000.2060514000.0172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97280859.2666861720037.60186514003.13146
(2)审议通过了提案编码2.00《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
结果为:
同意反对弃权比例
表决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
(%)结果
29942876199.94131243000.0415515000.0172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46560889.289681243007.57277515003.13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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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通过了提案编码3.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
结果为:
同意反对弃权比例
表决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
(%)结果
29893386199.77616151000.2053556000.0186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97070859.1387461510037.47392556003.38734
(4)审议通过了提案编码4.0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表决结
果为:
同意反对弃权比例
表决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
(%)结果
29941626199.937151282000.04279601000.02006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45310888.52811282007.8104601003.6615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5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6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关于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梅志成
经办律师:
陈超蔡元
二○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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