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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茂集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1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1-13 查看全文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年1月12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

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

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

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及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绩效评价;(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召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书面同意的,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

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通讯方式召开。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表决。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

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并严格遵守《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决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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