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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发展: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26 查看全文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董事和董事会;

(二)监事和监事会;

(三)高级管理人员;

(四)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股东、实际控制人;

1(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信息披露的范围、标准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办法、通知、

指引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前款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发行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知悉该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2第六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

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

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

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

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或其指定的网站,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3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

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执行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5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

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深交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十七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

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6(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7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充分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将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二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

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

8第二十四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

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

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1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

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

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

12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

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

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三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三十三条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13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

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对在证券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的重要事项,公司应当向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三十六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

上市公告书,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第三十七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公司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节应当披露的交易

第四十条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14(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四十一条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15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二条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四十条第(二)项

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四十三条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根据交易类型,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

16露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协议的主要内

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等。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关联交易

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

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等。

第四十六条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

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和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四十七条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按照公司另行制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披露。

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传闻澄清

第四十八条股票交易被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四十九条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

(二)董事会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17(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四)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函询情况;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条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

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

或者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

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五十一条公司关于传闻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如适用);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节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18(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三条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

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第五十二条标准的,适用

第五十二条规定。

已按照第第五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四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

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五十六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及时逐项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予以公开。

承诺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及时更新。

19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公

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详细地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详细披露有关具体情况以及董事会采取的措施。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

第五十八条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虚

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进行相关披露。

第五十九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

者破产清算的决定时,或者知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或者破产清算时,及时披露申请情况以及对公司的影响,并作风险提示。

在法院裁定是否受理破产事项前,公司应当每月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第六十条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方案,应当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及时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和股份变更登

记等事项的,应当按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节信息披露的豁免及暂缓

第六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

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20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交所有关

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第六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制度第六十一

条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本制度第六十一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四章信息披露责任

21第六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

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六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信息披露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五条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外,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

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

22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六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董事会办公室应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开展信息披露日常管理工作,处理信息披露的程序性事务。负责在各分子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单位和人员提供资料的基础上,形成信息披露文件。

第六十九条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对信息披露工作负有以

下责任:

(一)真实、准确、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数据、资料,通报业务范围内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包括无法确定是否构成重要事项的事项)。

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有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二)对业务范围内发生的重要事项不通报、延迟通报或提供

的数据、资料不准确、不真实,造成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延误、疏漏、误导等,相关单位应承担责任。

(三)保持信息披露的统一性,避免未经授权直接发布相关信息,导致公司证券价格或交易量出现异常波动、市场或媒体出现相关事项的传言和报道,对信息披露工作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况发生。

23第七十条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分子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本分子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工作的指定联络人,确保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本分子公司发生的应披露的信息。

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对是否属应披露信息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七十一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八)项

(二)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十八)项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证券监管部门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询问、调查有关情况

和信息时,相关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及时给予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

24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保证其向公司和证券监管部门做出的回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二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对于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信息的传递、审议和披露

第七十四条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

责任保证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七十五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编制董事会秘书负责领导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

财务负责人主持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具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负责整理监管部门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

25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并提供给财务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编

制定期报告中除财务报告及财务相关信息以外的内容。

(二)审议及披露

定期报告经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初审合格后,由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长报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提交监事会审核,监事会应对定期报告出具审核意见。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会就定期报告形成决议后,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责任人应在“董事会信息披露传阅单”上签名,董事会办公室据此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

董事会秘书在两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报深交所审核后披露。

第七十六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编制

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确保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

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将所有与己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总部各部门及分子公司的报告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通知后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26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秘书的指示,以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及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资料为基础,形成信息披露文件。

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会议决议情况形成信息披露文件。

(二)审核及披露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临时公告以董事会名义发布。公告内容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办公室在取得有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责任人签名的“信息披露传阅单”后,办理临时报告的披露事宜。

监事会发布信息,应填写“信息披露传阅单”,董事会秘书收到监事会决议及公告文稿、相关责任人签署的“信息披露传阅单”后,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办理信息披露事宜,监事会予以协助。

第六章未公开信息保密措施

第七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与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

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知情单位和人员,对信息披露工作负有保密义务,确保发出正式公告前有关非公开重大信息处于保密状态。在内幕消息泄漏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八条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知情单位和人员有责任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

第七十九条在相关信息正式披露前,参与信息披露工作的单

27位和人员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信息。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或泄漏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依法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如发现非公开重大信息有可能外泄或者已不慎泄露,公司须即时发出公告。

第八十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答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七章其他

第八十一条董事会应按年度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将其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一部分进行披露。

第八十二条监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监事会报告部分,报告本制度实施情况的监事会评价报告。

第八十三条公司建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

记录和保管制度。明确记录内容、保管办法等。

第八十四条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的运行执行公司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制度。

第八十五条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执行接待和推广等内部控制制度。

第八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本制度的培训工作。

第八十七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

28案管理。

第八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公开谴责和批评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监

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九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九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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