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高新发展: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26 查看全文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审计会计

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下同)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

相关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选聘为公司及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

年度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包括选聘提供其他专项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专项审计服务根据业务需要按照公司其他相关制度组织实施。

第四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选聘议案前,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1-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年度审计会计师

事务所的选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订年度审计工作相关的制度;

(二)执行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拟定选聘评价标准;

(三)拟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方案及聘用议案;

(四)安排审计业务相关协议的签订;

(五)组织和协调年度审计工作;

(六)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

(七)收集整理对审计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

(八)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其它信息等。

第七条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方式进行审核并对选聘流程及相关选聘文件的制定进行指导。

第八条审计合规部门负责监督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

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2-(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董事会负责审议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建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人力及其他资源配置;

(四)熟悉并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十三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

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具体选聘方式参照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

-3-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公司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四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安排财务管理部门开展前期工作。

(二)根据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相关部门组成选聘小组开展选聘工作。选聘小组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按时报送的应聘资料进行审查,对选聘响应文件综合评分,拟定中选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审议选聘过程文件、监督选聘过程。审计委员

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后,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

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协议,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五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

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

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4-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一)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

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二)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六条审计费用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

变化原因,公司应当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

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十八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5-(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2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应形成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书面意见,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决议;

达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选聘资料归档管理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

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执行,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五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规定

第二十一条发生以下情形,公司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审计报告,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6-(五)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六)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需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二十三条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五条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

公司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二十六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

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在以下情形下,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二)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7-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三)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

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七条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流程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实施。

第六章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

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

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求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

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8-(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推荐阅读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