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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发展: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30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5年12月29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北京上海成都天津广西西安深圳厦门杭州南通宁波广州石家庄长沙烟台南宁悉尼硅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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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

公司于2025年12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等文件。

上述公告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2、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12月29日下午14点在公司会议室(地址: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8号)召开了现场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志先生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9:15—9:25、9:30—

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1727955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50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

东共31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3561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91%。

北京上海成都天津广西西安深圳厦门杭州南通宁波广州石家庄长沙烟台南宁悉尼硅谷

网址:http://www.whlaw.cn法律意见书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2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81517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52280000股的53.4097%。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

律师、会议工作人员。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2、《关于修订<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的议案》3、《关于修订<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4、《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转让资产一揽子交易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5、《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前述第4、5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成都高新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高新科技创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成都高

新未来科技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第4、5项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654326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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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会对前述议案以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了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系统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三)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第1项议案《关于修订<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757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87%;反对1345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53%;弃权4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9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344%;反对1345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274%;弃权4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81%。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第2项议案《关于修订<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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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86741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02%;反对13622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7240%;弃权4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43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966%;反对13622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790%;弃权4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45%。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第3项议案《关于修订<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760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07%;反对1342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36%;弃权4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3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329%;反对1342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426%;弃权4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45%。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北京上海成都天津广西西安深圳厦门杭州南通宁波广州石家庄长沙烟台南宁悉尼硅谷

网址:http://www.whlaw.cn法律意见书第4项议案《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转让资产一揽子交易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03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843%;反对9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01%;弃权5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03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843%;反对9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01%;弃权5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56%。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第5项议案《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835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261%;反对1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69%;弃权5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835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261%;反对1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69%;弃权5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北京上海成都天津广西西安深圳厦门杭州南通宁波广州石家庄长沙烟台南宁悉尼硅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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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1.5571%。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本次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董事、董

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北京上海成都天津广西西安深圳厦门杭州南通宁波广州石家庄长沙烟台南宁悉尼硅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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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陈莉曾亚西

二O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北京上海成都天津广西西安深圳厦门杭州南通宁波广州石家庄长沙烟台南宁悉尼硅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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