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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发展: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628证券简称:高新发展公告编号:2025-18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

24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

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主要内容2023年10月,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

21号),明确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相关规定,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

124号)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

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的会计政策。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

24号)的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仍执行根据财政部前

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

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的会计政策。

(四)变更日期

根据上述会计政策要求,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会计政策。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报表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5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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