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成都高投芯未半导体有限公司拟转让设备类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中联川评报字【2025】第146号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目录
声明
摘要。 3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概况 5
二、评估目的 7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7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8
五、评估基准日 .8
六、评估依据 .8
七、评估方法 .11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16
九、评估假设 .17
十、评估结论 .19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20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22
十三、评估报告日 .23
附件。 .25
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本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六、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评估结论生效的前提,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清单以及评估所需的权属证明等资料,已由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盖章或其他方式确认。
七、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
见。
八、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了现场调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了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
九、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成都高投芯未半导体有限公司拟转让的设备类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中联川评报字【2025】第146号摘要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接受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成都高投芯未半导体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就成都高投芯未半导体有限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设备类资产之经济行为,对所涉及的成都高投芯未半导体有限公司申报的相关设备类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9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是成都高投芯未半导体有限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设备类资产,具体明细见评估申报表。
评估基准日为2025年9月30日。
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本次评估以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结合委估对象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采用成本法对成都高投芯未半导体有限公司申报的拟转让的设备类资产进行评估。
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和询证、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得出成都高投芯未半导体有限公司申报的设备类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9月30日的评估结论如下:
设备类资产账面价值17,361.92万元,评估值18,008.17万元,评估增值646.25万元,增值率3.72%。
以上评估结果为不含税价,且本次评估中未考虑后续资产转让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相关税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请报告使用人予以关注。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特别提请报告使用人使用本报告时注意报告中所载明的特殊事项以及期后重大事项。
根据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涉及法定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须委托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资产评估监督管理程序后使用。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一年,即自评估基准日2025年9月30日至2026年9月29日使用有效,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评估。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全文。
成都高投芯未半导体有限公司拟转让的设备类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中联川评报字【2025】第146号
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高投芯未半导体有限公司: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共同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成本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成都高投芯未半导体有限公司申报的拟转让的设备类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9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概况
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方为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高投芯未半导体有限公司,产权持有单位为成都高投芯未半导体有限公司。
(一)委托人一概况
名称: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盛兴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周志
注册资本:2,789,864.8884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6年10月28日
营业期限:1993年04月08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33110883L
经营范围:建设、科技、经贸发展投资及符合国家政策的其它投资(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投资项目管理及咨询(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资产管理及咨询(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房地产开发及经营(凭资质许可证经营);(以上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委托人二及产权持有单位概况
名称:成都高投芯未半导体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高新区康强三路1111号
法定代表人:孟繁新
注册资本:3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2年01月26日
营业期限:2022年01月26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7GPDU31M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半导体分立器件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委托人与产权持有单位之间的关系
委托人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产权持有单位成都高投芯未半导体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且高投集团为本次评估标的资产的潜在
购买方。
(三)委托人、评估业务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评估报告的使用人为委托人。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确认的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根据《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25次办公会议》(2025年10月30日),成都高投芯未半导体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所有的晶圆背面加工及模块封测产线设备。为此需对申报的该部分待转让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上述事宜提供价值参考。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是成都高投芯未半导体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所持有的设备类资产。其资产账面原值20,745.48万元,账面净值为17,361.92万元。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本次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未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
(一)委估资产情况
纳入评估范围内的实物资产账面值17,361.92 万元,占评估范围内总资产的100%。均为设备类资产,这些资产具有以下特点:
本次评估范围内的设备类资产共计 499项,均集中存放于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康强三路1111号成都高投芯未半导体有限公司生产办公区内。其中,机器设备主要应用于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IGBT)晶圆背面加工及芯片封装测试相关环节,电子设备以空调、打印机、数码
相机、冰箱及办公家具等日常办公所需用品为主。该批设备购建时间为2023年8月至2025年9月,截至评估基准日,所有设备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企业已设立专门部门及人员负责设备管理,相关维护与保养制度已基本落实到位。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依据本次评估目的,确定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的基准日是2025年9月30日。
此基准日是委托人在综合考虑产权持有单位的资产规模、工作量大小、预计所需时间、合规性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的。
六、评估依据
本次资产评估遵循的评估依据主要包括经济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评估准则依据、资产权属依据,及评定估算时采用的取价依据和其他参考资料等,具体如下:
(一)经济行为依据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 25次办公会议》(2025年10月30日)。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
3、《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39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32号令);
6、《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2016年7月1日);
7、《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2003);
8、《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资办发[1992]第36号);
9、《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2005年8月25日);
10、《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11、《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
12、《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102号,2001年);
13、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
14、本次估价中涉及的国家及地方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三)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一一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一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J36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一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J35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一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一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J37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一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8、《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9、《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10、《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1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
(四)资产权属依据
1、重要设备购置合同和发票;
2、其他参考资料。
(五)取价依据
1、《2025机电产品价格信息查询系统》(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阿里巴巴询价网、中国供应商询价网、供应商报价单;
2、2025年9月2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公告;
3、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4、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
(六)其它参考资料
1、《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第二版)》(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
2、《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3、其他参考资料。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的选取
依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执行资产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等评估方法的适用性。
1.评估方法的介绍
(1)成本法
成本法是先估算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然后估算被评估资产已存在的各种贬值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予以扣除而得到被评估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
(2)收益法
收益法是通过测算被评估资产未来收益的现值,来计算资产的评估值的各种方法总称。
(3)市场法
比较法是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的资产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
2.评估方法的选择
基于以下理由,不采用收益法评估:委估资产为非独立的获利单元,难以估算其预期收益,因此不采用收益法。
基于以下理由,不采用市场法评估:类似资产的交易案例较少,交易背景信息和可比信息极难收集,可比因素对于市场价值的影响难以量化。
基于以下理由,采用成本法评估:根据委估资产的情况及本次评估
现场中的资料收集情况,可以采用成本法。
综上所述,选用成本法对待估资产进行评估。
(二)设备类资产评估方法介绍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按照持续使用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结合委估设备的特点和收集资料情况,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1)重置全价的确定
①国产机器设备的重置全价
设备的重置全价由设备购置价、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资金成本等内容构成。依据现行国家的税收政策,固定资产在购建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可以进行抵扣,因此在本次评估过程中应考虑设备购置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可抵扣事项。重置全价计算公式:
重置全价=设备含税购置价/1.13+运杂费/1.09+安装调试费/1.09+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含税)+资金成本
A、设备购置价的确定
设备的购置费主要根据向供应商、生产厂家市场询价,或参照《2025机电产品报价手册》以及查阅评估人员收集的相关价格资料确定,或与同类标准设备类比确定。对不能从市场询到价格的设备,主要根据提供的购置合同或发票金额通过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进行修正,调整到评估基准日的金额。
B、设备运杂费的确定
设备运杂费是根据各设备的具体情况,分主要设备和一般设备,以及企业所在地,参照《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按它们各占设备原价的不同百分率计算确定。如供货条件约定由供货商负责运输时(在购置价格中已含此部分价格),则不再计取。
C、安装调试费的确定
根据设备的特点、精度要求、安装难易程度,通过分析同类设备安装费用的比例,并参照《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经综合分析后确定安装调试费率;购置费已含安装费的不再计取;对轻型和不需安装即可使用的设备,此项忽略不计。
D、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由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招投标代理费、环境评价费、可行性研究费等构成,主要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并结合市场情况确定。
E、资金成本
资金成本的计算基础为设备购置价、运杂费、安装调试费,根据资金投入合理建设工期和贷款利率计算确定。
资金投入合理建设工期依据该单位工程规模的大小、建设项目相关规定以及行业惯例确定;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于2025年09月22日公布的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资金投入按均匀投入考虑。
②进口机器设备重置全价
设备重置全价=进口基础价格(根据贸易条款选择CIF 价、CIP 价或 DAP 价)+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银行财务费+外贸手续费+商检费+国内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资金成本
其中:
CIF价(到岸价)=FOB价(离岸价)+国外运输费+国外运输保险费
CIP 价(运费和保险费付至价)=FOB价+国际运输费+国际运输保险费+卖方在出口地的其他相关费用(如出口清关费、装货费)
DAP 价(目的地交货价)=FOB价+国际运输费+国际运输保险费+卖方在出口地的相关费用(出口清关费、装货费)+目的地进口清关
前的相关费用(如目的地港口杂费)
A、对于评估基准日市场价格可通过公开渠道查询的设备,优先向其生产厂家、授权代理商及核心经销商进行询价,询价口径明确为离岸价(FOB)、到岸价(CIF)、目的地交货价(DA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价(CIP)等国际贸易通用价格条款,结合询价结果并综合市场供需情况,确定设备现行市场价格;对于因国际交易壁垒、市场稀缺性等因素导致无法获取现行市场价,且购置时间不长的设备,以经核实的购置合同、发票金额为基础,选取对应国家或地区的设备出口价格指数进行时点修正,将购置原值调整为评估基准日的价值。
B、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经查询中国外汇管理局于基准日(或最近一期)的外汇牌价确定。
C、海外运费,根据有关规定或报关单据计取,计价基数为FOB价。
D、海外保险费,根据有关规定或报关单据计取,计价基数为(FOB价+海外运费)。
E、关税
依据中国关税相关法规,原产于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国的进口货物,应按对应税则号列的最惠国税率计缴进口关税。经核实,本次评估标的为境外购置的半导体封装测试类设备,其对应海关税则号列的最惠国进口税率为0%,且该类设备原产国属于WTO成员国,符合最惠国税率适用条件。因此,本次资产评估过程中不考虑关税因素。
F、进口环节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等相关规定,企业进口半导体设备不属于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范围,需按规定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3%),其计税基础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
G、商检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9号)规定计取;
H、外贸手续费
外贸手续费费率依据国家物价局《进口代理手续费收取办法》规定计取。
I、银行财务费
银行财务费费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电汇汇率计取。
J、设备国内运杂费
设备运杂费是指从产地到设备安装现场的运输费用,以设备购置价为基础,按照设备安装所在地的实际距离等情况确定运杂费率,如供货条件约定由供货商负责运输时(在购置价格中已含此部分价格),则不再计取。
K、安装调试费
根据设备的特点、精度要求、安装难易程度,通过分析同类设备安装费用的比例,并参照《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经综合分析后确定安装调试费率;购置费已含安装费的不再计取;对轻型和不需安装即可使用的设备,此项忽略不计。
L、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由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招投标代理费、环境评价费、可行性研究费等构成,主要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并结合市场情况确定,具体参照国产设备该项费用取值。
M、资金成本
资金成本的计算基础为设备购置价、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根据资金投入合理建设工期和贷款利率计算确定。
资金投入合理建设工期依据该单位工程规模的大小、建设项目相关
规定以及行业惯例确定;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于2025年9月22日公布的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资金投入按均匀投入考虑。
③电子设备的重置全价
该类设备资产价值量较小,不需要复杂的安装,且运输费用低,参照现行市场购置(不含税)的价格确定其重置全价。
(2)成新率
①机器设备、电子设备成新率
根据现场勘察委估设备的实际情况及委估设备的经济寿命,预计设备的尚可使用年限,再根据设备的已使用年限、预计尚可使用年限计算确定成新率,计算公式为:
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实际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整个评估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评估准备阶段
1、2025年11月,委托人召集本项目各中介协调会,有关各方就本次评估的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等问题协商一致,并制订出本次资产评估工作计划。
2、配合企业进行资产清查、填报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等工作。2025年11月上旬,评估项目组人员对委估资产进行了详细了解,布置资产评估工作,协助企业进行委估资产申报工作,收集资产评估所需文件资料。
(二)现场评估阶段
项目组现场评估阶段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2025年11月21日。主
要工作如下:
1、听取委托人及产权持有单位有关人员介绍企业总体情况和委估资产的历史及现状,了解企业的财务制度、经营状况、固定资产技术状态、资产转让等情况。
2、对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进行审核、鉴别,并与企业有关财务记录数据进行核对,对发现的问题协同企业做出调整。
3、根据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对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核实。
4、查阅收集委估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
5、根据委估资产的实际状况和特点,确定各类资产的具体评估方法。
6、对设备类资产,主要通过市场调研和查询有关资料,收集价格资料。
7、对企业提供的权属资料进行查验。
8、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做出初步评估测算。
(三)评估汇总阶段
对资产评估审核的初步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对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四)提交报告阶段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起草初步资产评估报告,初步审核后与委托人就评估结果交换意见。在独立分析相关意见后,按评估机构内部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制度和程序进行修正调整,最后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九、评估假设
本次评估中,评估人员遵循了以下评估假设:
(一)一般假设
1、交易假设
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2、公开市场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3、资产持续使用假设
资产持续使用假设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资产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的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或者在有所改变的基础上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二)特殊假设
1、本次评估假设评估基准日外部经济环境不变,国家现行的宏观经济不发生重大变化;
2、本次评估的各项资产均以评估基准日的实际存量为前提,有关资产的现行市价以评估基准日的国内有效价格为依据;
3、本次评估假设委托人及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4、评估范围仅以委托人及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评估申报表为准;
5、本次评估假设企业设备按原地持续使用的方式进行使用。
当上述条件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十、评估结论
(一)评估结论
我们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评估准则,本着独立、公正、科学、客观的原则,履行了资产评估法定的和必要的程序,采用成本法,对成都高投芯未半导体有限公司纳入评估范围拟转让的设备类资产实施了实地勘察、市场调查、询证和评估计算,得出如下结论:资产账面价值17,361.92万元,评估值18,008.17万元,评估增值646.25万元,增值率3.72%。详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产权持有单位:成都高投芯未半导体有限公司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评估基准日:2025年9月30日
项 ℃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B C D=C-B E=D/Bx100%
流动资产 1
非流动资产 2 17,361.92 18,008.17 646.25 3.72
固定资产 3 17,361.92 18,008.17 646.25 3.72
其中:建 筑物 4
设 备 5 17,361.92 18,008.17 646.25 3.72
资产总计 6 17,361.92 18,008.17 646.25 3.72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
成都高投芯未半导体有限公司纳入评估范围内的设备类资产账面价值17,361.92万元,评估值18,00817万元,评估增值646.25万元,增值率3.72%。增值是由于下述原因综合引起:
①评估基准日欧元外汇汇率较购置时有较高增长;②评估基准日国外进口设备市场价格有一定的上升;③本次评估考虑了资金成本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企业财务折旧年限与评估经济寿命年限差异。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产权瑕疵事项
根据产权持有单位的资料及评估人员尽职调查,未发现涉及委估资产存在产权瑕疵事项。
(二)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根据产权持有单位的资料及评估人员尽职调查,未发现涉及委估资产的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三)重大期后事项
根据产权持有单位的资料及评估人员尽职调查,未发现涉及委估资产的重大期后事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次评估结果为不含增值税价,另外评估中未考虑后续资产转让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相关税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2、经与产权持有单位核实,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待转让设备中,部分设备存在应付未付的质保金等尾款,该部分尾款由产权持有单位负责承担,与资产受让人无关。本次评估未考虑未付款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3、本次评估未考虑标的转让设备可能存在的或有负债对评估结论的影响。若该转让设备存在未向供货方支付的剩余设备价款、因资产购置相关事项需补缴进口关税等应付款项,前述款项均由产权持有单位自行承担,与资产受让人无关。提请本评估报告使用人注意。
4、本次委估设备中有部分设备前期已费用化处理,未按固定资产
进行核算管理。产权持有单位已提供费用化资产的相关财务入账凭证,证明权属属于该公司。评估中对表外资产采用抽查盘点的方式,对该部分资产实际数量、状态等情况进行了核实。
5、本次交易的受让方是产权持有单位的关联方,本次评估结果是在委估设备原地续用假设前提下的价值结果,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6、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7、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是对本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下的资产价值量做出专业判断,并不涉及到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该项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做出任何判断。评估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委托人及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因此,评估工作是以委托人及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文件,有关资产所有权文件、证件及会计凭证,有关法律文件的真实合法为前提。
8、评估过程中,在对设备资产进行勘察时,因检测手段的限制,主要依赖于评估人员的外观观察和向产权持有单位使用人员的询问情况等判断设备状况。
9、本次评估范围及采用的由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数据、报表及有关资料,委托人及产权持有单位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0、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由产权持有单位提供,委托人及产权持有单位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11、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
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委托人拟转让申报范围内的设备类资产之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经济行为或交易行为。同时,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格的影响,同时,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其它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评估机构不承担由于这些条件的变化而导致评估结果失效的相关法律责任。
(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本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人所有,未经委托人许可,本评估机构不会随意向他人公开。
(四)未征得本评估机构同意并审阅相关内容,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根据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涉及法定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须委托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资产评估监督管理程序后使用。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一年,即自评估基准日
2025年9月30日至2026年9月29日使用有效,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评估。
十三、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为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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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师: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1、经济行为文件(复印件);
2、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合同(原件);
3、委托人及产权持有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4、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复印件);
5、委托人及产权持有单位承诺函;
6、签字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7、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备案公告(川财资,2025第27号)(复印件);
8、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9、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证书(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