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卓乐股会字【2025】第003号 致: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攀钢集团钒钛资 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钒钛股份”)的委托,指派沈小茹律师、赵良银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者“经办律师”)见证了钒钛股份于2025年7月18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钒钛股份董事会于2025年7月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 第1页法律意见书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列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并说明了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共8项,具体为: 议案1.00:《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议案2.00:《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的议案》 议案3.00:《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3.01:《选举马朝辉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3.02:《选举王绍东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3.03:《选举谢正敏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3.04:《选举朱波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3.05:《选举曲绍勇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4.00:《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4.01:《选举杜义飞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4.02:《选举邓博夫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4.03:《选举房红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5.00:《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 议案6.00:《关于修订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议案7.00:《关于修订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议案8.00:《关于修订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钒钛股份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二十五次会议 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钒钛股份董事会召集,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天以公告方式作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18日14:50在四川省攀枝花市钒钛股份办公楼301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马朝辉先生主持。 第2页法律意见书同时,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18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审议事项等与《召开股东会通知》完全一致。钒钛股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钒钛股份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3608859134股,占钒钛股份总股份的38.8418%,其中包括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7800股,占总股份的0.000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00名,代表股份584464664股,占总股份的6.2905%,包括中小股东1099人,代表股份69079892股,占总股份的0.7435%。 即通过网络和现场对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合计1105名,代表钒钛股份的股份4193323798股,占总股份的45.1324%,包括中小股东1101人,代表钒钛股份的股份 690976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437%。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25年7月 第3页法律意见书 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钒钛股份股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钒钛股份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均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钒钛股份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逐项表决,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全部议案均经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1、议案5、议案6和议案7为特别决议议案且已经获得参加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予以单独计票。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且已经获得参加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予以单独计票。其中,议案1因涉及特定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和注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董事、高管均已回避表决。同时,议案3、议案4采取累计投票方式表决,其他议案均采取 第4页法律意见书 非累计投票方式表决。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钒钛股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第5页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本页及以下无正文。)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张丽霞经办律师:沈小茹赵良银 二○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