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
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卓乐股会字【2026】第001号
致: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攀钢集团钒钛资
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钒钛股份”)的委托,指派林燕律师、赵良银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见证了钒钛股份于2026年4月
24日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
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钒钛股份董事会于2026年3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列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并载明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共6项,分别为:
议案一:《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二:《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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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议案四:《关于改变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部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投资新项目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议案五:《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和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六:《关于确定独立董事津贴(2026-2028年)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钒钛股份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钒钛股份董事会召集,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作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4日14:40在四川省攀枝花
市钒钛股份办公楼301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马朝辉先生主持。
同时,本次股东会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4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4月2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审议事项等与《召开股东会通知》完全一致。钒钛股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由钒钛股份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2552657742股,占钒钛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826%,其中包括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
13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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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53人,代表股份17980984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293%,其中包括中小股东1550人,代表股份2224406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36%。
综上,通过网络和现场对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合计1558人,代表股份43507562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119%。其中包括中小股东1554人,代表股份
2225788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51%。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26年4月
2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钒钛股份股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均已获得有效授权。
钒钛股份部分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钒钛股份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会议现场宣布了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全部议案均经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且均已获得参加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钒钛股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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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第4页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本页及以下无正文。)
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张丽霞经办律师:林燕赵良银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