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30证券简称:铜陵有色公告编号:2025-100
债券代码:124024债券简称:铜陵定02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星期三)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星期三)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铜陵市长江西路有色大院西楼公司办公楼三楼大会议室。
1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丁士启。
6.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04人,代表股份
7402794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0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3人,代表股份61122619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8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01人,代表股份12905326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4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03人,代表股
份12906610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28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01人,代表股份12905326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40%。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等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二)会议审议情况:
21.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395489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3%;反对6441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0%;弃权86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83356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40%;反对6441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91%;弃权86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9%。
表决结果: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400926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8%;反对1668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5%;弃权20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88792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2%;反对1668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2%;弃权20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表决结果: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232033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3的97.6933%;反对169956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58%;弃权80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9900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695%;反对169956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682%;弃权80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3%。
表决结果: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议的全过程由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束晓俊律师、方娟律师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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