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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有色: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6 00:00 查看全文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00号栢悦中心 5楼 邮编: 230022电话(Tel):(86-551)65609815 传真(Fax):(86-551)65608051网址(Website):www.chengyi-law.com 电子信箱(E-mail):chengyilawyer@163.com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承义法字第 00192号

致: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束晓俊、杨军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6年 8月 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年 9月 15日 14:30安徽省铜陵市长江西路有色大院西楼公司办公楼三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3950人,代表股份63944762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6863%,均为截止至 2026年 9月 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61127040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8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945 人,代表股份 2817721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1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949 人,代表股份 2823426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人,代表股份 570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945 人,代表股份 2817721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13%。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律师也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公司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出,并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为: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总表决情况:同意 63890710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5%;反对 4165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1%;弃权 124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769374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856%;反对 4165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52%;弃权 124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92%。

表决结果: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会的提案获审议通过。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此页无正文,为(2026)承义法字第 00192 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胡国杰

经办律师:束晓俊

杨 军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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