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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有色: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6 00:00 查看全文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00号栢悦中心5楼邮编:230022电话(Tel):(86-551)65609815 传真(Fax):(86-551)65608051网址(Website):www.chengyi-law.com 电子信箱(E-mail):chengyilawyer@163.com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承义法字第00233号

致: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束晓俊、方娟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15日14:30在股东会通知的地点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1704人,代表股份7402794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057%,均为截止至2025年9月30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61122619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8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01人,代表股份12905326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40%。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律师也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公司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上述提案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会没有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95489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3%;

反对6441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0%;弃权86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83356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40%;反对6441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4991%;弃权86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9%。

(二)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00926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8%;

反对1668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弃权

20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88792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2%;反对1668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292%;弃权20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三)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32033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933%;

反对169956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58%;弃权

80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09%。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19900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695%;反对169956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3.1682%;弃权80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3%。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此页无正文,为(2025)承义法字第00233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胡国杰

经办律师:束晓俊方娟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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