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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顺发恒能股份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顺发恒能股份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顺发恒能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顺发恒能”)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顺发恒能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
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1东方华银关于顺发恒能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4月20日14点30分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向公司股东发布《顺发恒能股份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股权登
记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4月20日14点30分在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777号
3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投票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东方华银关于顺发恒能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合计255人,代表股份15280422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36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149889524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5.1694%;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25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29147029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2673%。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具有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在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规定指定了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151833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3648%;
反对9622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东方华银关于顺发恒能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6298%;
弃权82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54%。
此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518398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3689%;
反对9560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6257%;
弃权82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54%。
此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518398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3689%;
反对9560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6257%;
弃权82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54%。
此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511507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9179%;
反对164522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767%;
弃权82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东方华银关于顺发恒能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54%。
此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16219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2263%;
反对11736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7681%;
弃权85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4387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67.3497%;
反对11736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32.4130%;
弃权85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2373%。
此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并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18331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3645%;
反对9629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6302%;
弃权81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6499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73.1819%;东方华银关于顺发恒能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反对9629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26.5924%;
弃权81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2257%。
此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万向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股东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万向集团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22761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62.8584%;
反对133646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36.9082%;
弃权84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23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2761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62.8584%;
反对133646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36.9082%;
弃权84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2334%。
此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普星聚能股份公司光伏电站资产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股东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万向集团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271335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74.9328%;东方华银关于顺发恒能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反对8995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24.8424%;
弃权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22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71335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74.9328%;
反对8995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24.8424%;
弃权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2248%。
此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顺发德能49%股权、普星京兴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股东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万向集团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27717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76.5465%;
反对84150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23.2392%;
弃权7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21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7717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76.5465%;
反对84150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23.2392%;
弃权7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2143%。东方华银关于顺发恒能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此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股东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万向集团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265647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73.3619%;
反对9564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26.4132%;
弃权81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22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65647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73.3619%;
反对9564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26.4132%;
弃权81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2249%。
此议案获得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18383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3679%;
反对9568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6262%;
弃权90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5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东方华银关于顺发恒能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此议案获得通过。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18311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3632%;
反对9617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6294%;
弃权112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74%。
此议案获得通过。
13、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18282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3613%;
反对9674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6331%;
弃权852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56%。
此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东方华银关于顺发恒能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东方华银关于顺发恒能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顺发恒能股份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黄勇
经办律师(签字):
黄夕晖吴婧
2026年4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