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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三木:关于涉及仲裁暨担保进展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2 00:00 查看全文

ST三木 --%

证券代码:000632 证券简称:ST 三木 公告编号:2026-114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仲裁暨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木集团”)及公司全资子公

司福建三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建发”)、福建武夷山三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夷山三木实业”)、福州锦森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锦森”)、福州常兴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常兴茂”)、福州达鑫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达鑫隆”),控股子公司福州轻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轻工”)近日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签发的《仲裁案仲裁通知书》(案号:XA20262827、XA20262877、XA20262878、XA20262879、XA20262880、XA2026288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分别向厦门仲裁委员会对公司、福州锦森、福州常兴茂、福州达鑫隆、福州轻工及相关保证人、抵押人提起仲裁申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江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闽江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厦门仲裁委员会对三木建发提起仲裁申请。上述案件均已依法受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一)本次担保事项及债务逾期基本情况

1、公司及武夷山三木实业为福州锦森提供担保情况。

2026 年 3 月 20 日,福州锦森与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合同编号:ZMZX01(融资)20260002),约定福州锦森可向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申请使用的最高融资额度为人民币 980 万元,额度有效期自 2026 年 3 月 13 日起至 2029 年 3月 13 日止;同日,公司及武夷山三木实业分别与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MZX01(高保)20260002-11、ZMZX01(高保)20260002-12),为上述《最高额融资合同》及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形成的债务在最高债权本

金人民币 980 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三年。2026 年 3 月 20 日,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与福州锦森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FZZX2010120260005),并向福州锦森发放贷款人民币 98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6 年

3 月 24 日起至 2027 年 3 月 23 日止。

2026 年 3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22),涉及该笔担保事项。2026 年 8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债务逾期暨担保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100),福州锦森上述债务发生逾期,截至 2026年 8 月 18 日,福州锦森尚欠贷款本金 980 万元、利息 15.21 万元未归还。截至目前,福州锦森尚未偿还上述欠款。

2、公司及武夷山三木实业为福州常兴茂提供担保情况。

2026 年 3 月 13 日,福州常兴茂与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合同编号:ZMX01(融资)20260003),约定福州常兴茂可向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申请使用的最高融资额度为人民币930万元,额度有效期自2026年 3月 13日起至2029年 3 月 13 日止。公司及武夷山三木实业分别与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MX01(高保)20260003-11、ZMX01(高保)20260003-12),为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 930 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三年。

2026 年 3 月 20 日,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与福州常兴茂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FZZX2010120260004),并向福州常兴茂发放贷款人民币 93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6 年 3 月 24 日起至 2027 年 3 月 23 日止。

2026 年 3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22),涉及该笔担保事项。截至目前,福州常兴茂尚未偿还上述借款本金 930万元。

3、公司及武夷山三木实业为福州达鑫隆提供担保情况。

2026 年 3 月 24 日,福州达鑫隆与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合同编号:ZMX01(融资)20260004),约定福州达鑫隆可向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申请使用的最高融资额度为人民币280万元,额度有效期自2026年 3月 13日起至2029年 3 月 13 日止。同日,公司及武夷山三木实业分别与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MX01(高保)20260004-11、ZMX01(高保)20260004-12),为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 280 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三年。同日,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与福州达鑫隆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FZZX2010120260003),并向福州达鑫隆发放贷款人民币 28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6 年 3 月 25 日起至 2027 年 3 月 24 日止。

2026 年 3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22),涉及该笔担保事项。截至目前,福州达鑫隆尚未偿还上述借款本金 280万元。

4、公司及武夷山三木实业等为福州轻工提供担保情况。

2025 年 9 月 11 日,福州轻工与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合同编号:ZM01(融资)20250001),约定福州轻工可向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申请使用的最高融资额度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额度有效期自 2025 年 9 月 8 日起至 2026 年 9月 8 日止。同日,公司及武夷山三木实业分别与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M01(高保)20250001-11、ZM01(高保)20250001-12),福州轻工主要股东陈健、廖星华分别与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签订《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ZM01(高保)20250001-13、ZM01(高保)20250001-14),为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 4980 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三年。

其后,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为福州轻工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票面总金额人民币 9958 万元,福州轻工按票面金额的 50%存入保证金;承兑汇票到期后,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为福州轻工垫付票款。

2025 年 9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89),涉及该笔担保事项。截至目前,福州轻工尚未向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补足垫付款项。

5、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武夷山三木实业为公司提供担保情况。

2024 年 6 月 17 日,公司与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合同编号:ZM01(融资)20240001),约定公司可向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申请使用的最高融资额度为人民币 5500 万元,额度有效期自 2024 年 6 月 14 日起至 2027 年 6 月 14日止。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三兆”)、青岛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城森”)、武夷山三木实业分别与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M01(高保)20240001-11、ZM01(高保)20240001-12、ZM01(高保)20240001-13),为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

5500 万元范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三年。

福州利聚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利聚成”)与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签

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ZM01(高抵)20240001-21),合同约定:福州利聚成以其名下的房地产为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 3527.8 万元范围提供抵押担保。

其后,公司与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签订三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ZM0110120240024、ZM0110120240025、ZM0110120240029),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 5500万元。

2024 年 6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37),涉及该笔担保事项。截至目前,公司尚欠上述借款本金 5470 万元。

6、公司及武夷山三木实业为三木建发提供担保情况。

2025 年 3 月 22 日,三木建发与华夏银行闽江支行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合同编号:FZ12(融资)20250001),约定三木建发可向华夏银行闽江支行申请使用的最高融资额度为人民币 30000 万元,额度有效期自 2025 年 3 月 17 日起至 2026 年 3月 17 日止。公司及福州华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实业”)、武夷山三木实业分别与华夏银行闽江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FZ12(高保)20250001-11、FZ12(高保)20250001-12 及 FZ12(高保)20250001-13),为上述《最高额融资合同》及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形成的债务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人民

币 7000 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三年。

其后,华夏银行闽江支行为三木建发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与三木建发签订《银行承兑协议》,承兑以三木建发为出票人的 4张银行承兑汇票,票面总金额人民币 1671.37 万元,三木建发按票面金额的 30%存入保证金;承兑汇票到期后,华夏银行闽江支行于 2026 年 6 月 8 日为三木建发垫付票款。

2026 年 3 月 20 日,三木建发与华夏银行闽江支行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合同编号:FZ12(融资)20260001),约定三木建发可向华夏银行闽江支行申请使用的最高融资额度为人民币 24000 万元,额度有效期自 2026 年 3 月 17 日起至 2027 年 3月 17 日止。同日,三木建发与华夏银行闽江支行签订三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FZ1210120260006、FZ1210120260007、FZ1210120260010),并分别于 2026年 3 月 27 日、2026 年 4 月 10 日、2026 年 5 月 8 日向三木建发发放贷款人民币 1340

万元、2380 万元、2110.04 万元,合计人民币 5830.04 万元。

公司及华信实业、武夷山三木实业分别与华夏银行闽江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FZ12(高保)20260001-11、FZ12(高保)20260001-12 及 FZ12(高保)20260001-13),为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 7000 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三年。其后,因三木建发未能按期足额交存承兑票款及偿还借款本息,华夏银行闽江支行向三木建发发出提前收贷通知,要求提前归还上述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并要求各担保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2026 年 3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22),涉及该笔担保事项。截至目前,三木建发尚未偿还上述借款本金 5830.04

万元及承兑垫款 1168.37 万元。

(二)本次仲裁基本情况

1、案号 XA20262881

申请人: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

被申请人:福州锦森、三木集团、武夷山三木实业

仲裁请求:

(1)确认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FZZX2010120260005)项下借款提前到期;

(2)福州锦森向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80万元及按合同约

定自借款之日(即 2026 年 3 月 24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暂计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为 166545.56 元,合计 9966545.56 元;

(3)本案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处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4)公司及武夷山三木实业对上述第(2)、(3)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案号 XA20262878

申请人: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

被申请人:福州常兴茂、三木集团、武夷山三木实业

仲裁请求:

(1)确认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FZZX2010120260004)项下借款提前到期;

(2)福州常兴茂向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30万元及按合同

约定自借款之日(即 2026 年 3 月 24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暂计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为 158048.33 元,合计 9458048.33 元;

(3)本案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处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福州常兴茂承担;

(4)公司及武夷山三木实业对上述第(2)、(3)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案号 XA20262879

申请人: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

被申请人:福州达鑫隆、三木集团、武夷山三木实业

仲裁请求:

(1)确认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FZZX2010120260003)项下借款提前到期;

(2)福州达鑫隆向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280 万元及按合同

约定自借款之日(即 2026 年 3 月 25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暂计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为 47288.89 元,合计 2847288.89 元;

(3)本案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处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福州达鑫隆承担;

(4)公司及武夷山三木实业对上述第(2)、(3)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案号 XA20262827

申请人: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

被申请人:福州轻工、三木集团、武夷山三木实业、陈健、廖星华

仲裁请求:

(1)福州轻工立即向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补足承兑保证金4979万元及支付相

应垫款罚息(罚息自垫款发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 18%支付至垫款完全清偿之日止);

(2)本案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处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福州轻工承担;

(3)公司、武夷山三木实业、陈健、廖星华对上述第(1)、(2)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案号 XA20262880

申请人: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

被申请人:三木集团、长沙三兆、青岛城森、武夷山三木实业、福州利聚成

仲裁请求:

(1)确认案涉三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ZM0110120240024、ZM0110120240025、ZM0110120240029)项下借款提前到期;

(2)三木集团向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5470 万元及按合

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暂计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为

1101461.01 元,合计 55801461.01 元;

(3)本案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处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三木集团承担;

(4)长沙三兆、青岛城森、武夷山三木实业对上述第(2)、(3)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福州利聚成提供的抵押物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本金人民币 3520

万元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仲裁费用、律师费等范围内优先受偿。

6、案号 XA20262877

申请人:华夏银行闽江支行

被申请人:三木建发、三木集团、华信实业、武夷山三木实业

仲裁请求:

(1)确认案涉三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FZ1210120260006、FZ1210120260007、FZ1210120260010)项下借款提前到期;

(2)三木建发向华夏银行闽江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58300400 元及按合

同约定自借款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暂计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为 843604.9 元;

(3)三木建发向华夏银行闽江支行支付承兑汇票垫款人民币 11683660.53 元

及自垫款发生之日(即 2026 年 6 月 8 日)起按年利率 18%计至垫款完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罚息暂计至 2026 年 8 月 7 日为 350428.29 元;

第(2)、(3)项合计 71178093.72 元;(4)本案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处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三木建发承担;

(5)公司、华信实业、武夷山三木实业对上述第(2)、(3)、(4)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截至目前,厦门仲裁委员会已依法受理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安排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若福州锦森、福州常兴茂、福州达鑫隆、福州轻工、三木建发及公司未能及时清偿上述债务,公司及武夷山三木实业、长沙三兆作为保证人可能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为清偿相关债务,公司可能会面临支付罚息、违约金等情况。上述案件涉及的借款本金、承兑垫款合计人民币 19637.41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62.76%。

目前,公司正积极组织应对上述仲裁事项,与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华夏银行闽江支行保持沟通协商,并督促福州锦森、福州常兴茂、福州达鑫隆、福州轻工、三木建发尽快筹措资金清偿相关债务,同时将就公司自身案涉债务与相关方积极协商解决方案,最大限度降低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上述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 2026 年 9 月 21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7350 万元;母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担保余额为 338224 万元;母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 86728万元;公司上述三项担保合计金额为 43230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3583.11%。上述对外担保事项中,逾期担保金额(本金及利息)为 62885.9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521.23%,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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