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经2025年10月28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木集团”)
和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其信息披露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证券投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等二
级市场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各子公司开展证券投资
前须报公司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公司参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及各子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及各子公司闲置资金。公司及
各子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债券等的交易,以及委托理财,但符合证监会相关规定,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公司及各子公司不得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
第五条公司及各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应与其资产结构相适应,不得影响其自身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六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确保相关经办人员熟悉相关证券投
资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
1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规的操作。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的,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职责划分
第七条公司及各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指引、备忘录的规定,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如是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八条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证券投资额度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及各子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含)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及各子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含)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含)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公司及各子公司以闲置资金投资股票、债券、证券回购、公募基金、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通过投资非保本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委托理财的行为,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难以对每次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证券投资额度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相关预计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投资总余额不得超过额度范围。
第十条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公司证券投资的具体事宜,并负责相关证券投资事宜的信息披露;公司财务管理部应指定专人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监管;公司审计监
察部负责对证券投资事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相关审计,并充分评估资金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各子公司如需进行证券投资,应设立相应的管理和执行部门,并由
专人负责具体投资工作。各子公司证券投资方案经其财务负责人、总裁、董事长同意后,报三木集团审批;各子公司在三木集团授权范围内负责其证券投资方案的具体实施,三木集团证券投资部负责指导各子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具体工作,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监控证券投资行为和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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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相关决议后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股东会通知(如有);
(三)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
(四)具体运作证券投资的部门及责任人;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证券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应以公司及各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进
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四章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在公司证券投资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公司外部以及公司其他岗位人员泄露证券投资信息。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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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共同操作,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条各子公司的风险控制参照本章的规定,且应按照上述规定定期或不定
期将证券投资情况向公司相关部门汇报、接受责任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证券投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公司审计监察部按相关规定进行
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和监督,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交易所等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则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或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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