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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金投资: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6年7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18 00:00 查看全文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和业务规则及《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第三条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

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出口业务结算货币以及外币贷款相关的汇率,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套

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未经公司同意,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得自行操作该业务。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

1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务,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应遵循以下具体操作原则:

(一)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所涉及原材料和产成品的价格波动、出口业务结

算货币以及外币贷款相关的汇率波动等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品种、规模与方向应当与业务相匹配,合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业务相应期限;

(三)应当以公司自身名义设立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四)需具有与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且应严格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六条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需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进行。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七条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

2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

第八条公司设立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以下简称“决策小组”),由公

司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投资负责人、业务负责人组成。决策小组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统筹开展相关业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公司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制定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三)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范围内,对

日常经营套期保值业务方案进行审批,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四)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套期保值业务风险进行管理控制;

(五)负责套期保值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九条决策小组下设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拟定套期保值业务具体方案、进行日常具体业务操作等。工作小组由业务、财务、风控、证券等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一)收集、梳理及分析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现货、期货及期权市场行情信息,研究市场走势,结合公司经营实际,拟定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

(二)负责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包括期货账户开立与销户、交易及行情

软件账户的申请、使用设置以及权限管理等;

(三)负责期货、期权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套期

保值交易开、平仓申请、审核、资金到位等日常业务,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

(四)紧盯市场行情变动,及时制定、调整套期保值具体交易实施方案,报决策小组审批通过后严格落地执行;

(五)保持与期货经纪公司的有效沟通联系,协调处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内

外部事务,定期向公司决策小组报告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

(六)落实套期保值业务各类交易风险识别、排查及突发风险事件应急处置

3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

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负责统筹落实获批套期保值业务资金筹措,严格监督

业务资金拨付、使用与流转管控;按月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账务核对、损益核算及

财务合规核查,常态化履行财务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公司风控审计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审计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

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授权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或交易所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签订合

同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五条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实行书面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

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交易授权书由财务总监签发。

第十六条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七条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人变动的,授予该被授权人的权限应即

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自通知之时起,被授权人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业务流程

第十八条业务部门结合原材料及产品现货采购、销售、库存状况与生产经营计划,及时向工作小组报送相关基础经营信息及资料。

第十九条工作小组结合公司经营实际和市场行情拟定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在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范围内,报决策小组批准后执行。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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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对应现货情况、市场行情分析、交易品种、标的合约、交

易方向、交易价格区间、交易数量、套期保值比例、预计资金占用规模、风险分

析、止损策略、止损限额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等。工作小组依据已获批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结合现货业务实际进度、市场行情变化,提交建仓、平仓专项交易申请,报财务总监审批。

第二十条经授权交易操作人员根据决策小组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财

务总监审批的专项交易申请,提交保证金划入、追加资金划拨申请,按照公司资金审批流程完成审批后,由财务部办理资金划转支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经授权交易操作人员严格按照财务总监审批通过的专项交易申请,在核定交易范围内结合市场走势择机向期货经纪公司下达建仓、平仓交易指令;实施平仓操作前,应当核实对应现货购销业务已匹配落地。

第二十二条每笔交易结束后,经授权交易操作人员应于交易后次日及时将

期货经纪公司交易系统生成的交割单和结算单(如有)报送决策小组复核确认,统一交由财务部整理存档。

第二十三条公司财务核算人员负责核对套期保值业务资金往来凭证及期货

结算单据,每月末与交易操作人员核对保证金账户余额,按规定完成套期保值业务账务处理,并定期向财务总监报送相关财务数据。

第六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订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

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

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二)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和远期合约签署方等;

(三)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通过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对手须为经国

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依法设立、经营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原则上应选择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

5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银行。

(四)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五条工作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决策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六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要严格按照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方案执行,并

严格按照实际未锁价现货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头寸,严禁超授权范围操作。

第二十七条工作小组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决策小组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

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二十八条公司风控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指派专人与操作人员及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

交易相关对账事宜,定期向决策小组报送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三十条公司在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过程中需进行下列风险测算: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

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金;

(二)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波动区间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三十一条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时,操作人员应立即报告决策小组;

6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操作人员应立即向决策小组汇报,及时提交分析意见并做出决策。

2、公司风控审计部负责操作风险的监督,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决

策小组报告:

(1)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具体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操作人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的要求;

(5)期货和衍生品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出现有关法律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1、决策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风险处理方案;

2、相关人员及时执行相应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三十二条交易错单处理程序如下:

(一)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操作人员立即通知期货经纪公司,并由期货经纪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操作人员过错的错单时,操作人员应立即报告决策小组,并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

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四条公司配备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确保套期保值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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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

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公司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易台账、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应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章信息隔离措施和保密制度

第三十七条参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业务信息接

触人员须遵守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公司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

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的,由越权操作人员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进行资金拨付、下单交易以及泄露公

司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信息,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采取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失;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8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公司参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亦须按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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