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范围
第四条依法豁免披露的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1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
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
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
2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内部管理程序
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
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运行部、中心及公司以外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
(一)公司各部门、运行部及中心发生可能涉及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附件1)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和《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2)签署的保密承诺(附件3),提交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
(二)证券与法律事务部负责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
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提交董事长。
(四)董事长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作出决定。
3公司以外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涉及本制度所述
的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时,应当第一时间联系证券与法律事务部(联系电话:0952-3820083),由证券法律事务部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八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
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
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
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宁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4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情形
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严重程度依据相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5附件1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申请时间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中心暂缓或豁免披露
□暂缓□豁免
/运行部的类型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暂缓或豁免的原因或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是否已填报暂相关知情人是否
缓或豁免事项□是□否已作书面保密承□是□否知情人登记表诺
申请部门/中心/运行部意见证券与法律事务部意见董事会秘书意见董事长意见
6附件2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登记时间:
序知情人员知悉信息知悉信息信息所处证件类型所在单位职务知悉日期信息内容登记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号姓名地点方式阶段
1.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2.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3.填报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7附件3
保密承诺
本人________(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作
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特化工)暂缓或
豁免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英力特化工《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英力特化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
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英力特化工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国统股份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英力特化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
务在获悉英力特化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英力特化工《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等并向英力特化工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英力特化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
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