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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特: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议事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5 00:00 查看全文

英力特 --%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实施议事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规划和投资决策水平,规范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

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对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提案须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董事会授权,委员会不得以董事会名义做出决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1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兼任。

第六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主任委员任届期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委员会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承担政策法规、规划发展、财务产权、企业改革、资本运营等职能的相关部门为委员会工作支持部门。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上述事宜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委员会工作支持部门,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应委员会要求或董事会秘书安排,列席委员会会议,向委员会汇报相关工作;

2(二)根据董事会秘书的安排,及时、准确、完整地提

供有关委员会会议所需的书面资料和信息;

(三)执行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委员会的提案,并及时将进度向董事会秘书反馈。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委员会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委员会、委员会工作支持部门的日常联络;

(二)负责组织安排委员会会议,组织编制会议材料;

(三)列席委员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并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跟进委员会审议提案批准后的执行情况,有权督促委员会工作支持部门配合落实。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委员会工作支持部门自行或按委员会要求筹备重

大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资料、制订初步实施

计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决策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与委员会沟通,按委员会意见组织编制议案,履行委员会审议程序;

(三)相关议案通过后,董事会秘书与董事会沟通,并

按董事会意见完善议案,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三)董事会权限内的事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

3经营层组织贯彻执行。

(四)超出董事会权限的事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董

事会秘书沟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公司经营层组织贯彻执行。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当有2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或者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委员会可以召开会议,原则上会议召开3日以前应书面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三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委员会工作支持部门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也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4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议事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议事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对本议事制度立即进行修订,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议事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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