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夏英力特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武文伽、王晓晨律师出席公司于2025年5月21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25年5月21日再次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21日在公司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与公告内容相符,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田少平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4人,代表股份1581259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03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553226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79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3人,代表股份280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3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3人,代表股份280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3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3人,代表股份280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37%。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的有关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除上述议案以外的新议案未出现对上述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十二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964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7%;反对1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634%;弃权6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282%;反对1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44%;弃权6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74%。
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964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7%;反对1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634%;弃权6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282%;反对1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44%;弃权6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74%。
3.关于2024年度计提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905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06%;反对16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015%;弃权5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8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378%;反对16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54%;弃权5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68%。
4.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942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7%;反对1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708%;弃权7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399%;反对1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53%;弃权7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48%。
5.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964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7%;反对1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634%;弃权6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282%;反对1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44%;弃权6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74%。6.关于2024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964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7%;反对1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634%;弃权6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282%;反对1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44%;弃权6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74%。
7.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960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6%;反对10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655%;弃权6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3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105%;反对10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21%;弃权6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74%。
8.关于2025年度经营计划暨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7964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7%;反对1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634%;弃权6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282%;反对1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44%;弃权6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74%。
9.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947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69%;反对1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634%;弃权7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218%;反对1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44%;弃权7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38%。
10.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964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7%;反对1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4%;弃权6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282%;反对1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44%;弃权6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74%。
1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964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7%;反对1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634%;弃权6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282%;反对1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44%;弃权6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74%。
1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959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45%;反对1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634%;弃权6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3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499%;反对1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44%;弃权6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58%。
(二)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全部通过。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部分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武文伽
经办律师:王晓晨
2025年5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