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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华高科: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08 查看全文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

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

部各部门、业务中心、子(分)公司及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

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1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

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八条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更正事项时,由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提出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

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

2法规、规章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

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

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公司

内部控制相关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

重处罚:

(一)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或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3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

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

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三条追究责任的形式如下:

(一)责令改正,并作出书面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降级、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

4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责任人进行一次性经济处罚的,具体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确定。

第十六条被追究责任者对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公司

董事会复议一次。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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